壹、依據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八日行政院臺八十二研展字第四七0號 函訂定頒布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貳、定義委託研究計畫係指各機關對於其所主管之業務,因現有人力資 源、設備、技術水準及時效性等因素無法辦理者,需委託大專院校 、研究機構或團體之研究計畫。 參、範圍委託研究計畫除包括一般的研究發展外,並包括評估、規劃與 調查等方面之研究。 肆、期程委託研究計畫依其執行期程,可區分為多年期之期程計畫與一 年期之計畫,期程計畫之第一年(期)計畫與一年期之計畫又稱為 「新興計畫」,其它年(期)之計畫稱為「延續計畫」。 伍、規模委託研究計畫之全程計畫或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在新臺幣一仟萬 元以上者,稱之為「重要計畫」,前述之經費額度均以各該計畫本 身所需經費總額為準,不得將原屬整體性之計畫予以分割計算,亦 不得將其他無直接關聯之計畫合併計入。 陸、作業流程交通部暨所屬機關研究計畫作業流程圖 柒、先期作業 一、研究主題與重點 (一)目的: 1.為強化本部暨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與業務施政的整體配合 ,以期達到預定成果。 2.各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規劃資源之使用,據以編列年度施 政概算,並為本部與行政院審查,以及向立法院爭取預算之 重要資料。 (二)內容:研究主題與重點填報的內容有: 1.計畫目的:說明與當年度業務施政之關聯性、配合性及前後 連慣的整體性。 2.預期成果、效益及其應用: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及具體成果 儘量依條例舉,若分年進行,得分年列述。並按計畫性質分 別詳述所獲得的效益,以及未來在施政上的應用。 3.作業格式如格式一之表格。 (三)作業時程: 1.委託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依格式一提報下二年度之委託研 究計畫研究主題與重點至本部科技顧問室。 2.提報份數:一式三份。 (四)審查: 1.於七月十五日前完成,並做為各委託機關編列概算之依據。 2.審查重點:著重在與各委託機關之業務施政的配合上,及其 可行性的審查。 3.審查流程: 二、公開說明會: (一)目的: 1.為使讓有意願參與本部暨所屬機關委託計畫之申請者,能充 分瞭解委託計畫之研究目的與需求,以達到計畫研究與業務 施政密切配合,期能落實成果的應用。 2.廣徵優良的受託研究機構及傑出的研究人員,以提昇及保證 研究成果的品質。 (二)作業方式: 1.登報及公告:由本部統一刊登於國內的主要報社,並於本部 公告欄公告,各委託機關可依實際需要,配合本部的作業, 另外自行辦理之。 2.由各委託機關提供建議受邀請單位及人員,經本部彙整後函 邀各產、官、學、研究參與,各委託機關亦可另行函邀。 (三)會場委託計畫說明: 1.區分為電信、郵政、運輸(含空運、陸運及海運)、氣象與 地震及觀光五部門進行。 2.會場計畫說明,由各委託機關依其當年度提報之計畫性質分 別選派人員報告。 3.各計畫報告時間、場地之編排,由本部視當年度計畫提報情 形,再行通知。 4.若持續委託原單位之第二年(期)起的延續性計畫,可不必 列入本項之公開說明,但應在研究主題及重點資料內加以註 明。 (四)會場資料: 1.由本部在會場提供編印成冊之研究主題及重點之資料。 2.各委託機關可另行提供補充資料。 (五)作業流程:每年十二月底前辦理。 三、計畫主持人提送計畫書: (一)計畫申請書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提送至委託機關進行審查,各委 託機關並於四月十日前將計畫申請書先行送一份至本部科技顧 問室備查。 (二)計畫申請書提送份數,一式伍份。 (三)作業格式如附格式二,其中封面之綜合資料表,應填簽約前之 表格。 (四)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 GRB) ,可不必附,俟錄取 簽約配合計畫書修正時再行提報。 (五)若計畫屬多年期計畫,其第一年(期)除應提送當年度計畫申 請書外,並應依格式二附提全程計畫申請概要書。 四、計畫申請書的審查及委託對象的評選: (一)委託對象的選定,原則上由公開說明會徵求計畫申請書,並由 委託機關成立評選小組選定之,屬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第二 年(期)起可敘明理由,得由第一年(期)受託單位依全程計 畫撰提年度計畫書,並由委託機關依規定審查議價委託之。 (二)計畫申請書審查的內容、重點及標準,由各委託機關依其業務 性質,自行訂定辦理之。 (三)委託研究計畫之選定的計畫主持人應嚴格審查其同期間主持的 計畫項數(含其他各部會之計畫主持總數,不得超過二項)。 (四)上述委託研究計畫其年度或全程計畫的預算額度超過新臺幣一 仟萬元(含)以上者,應檢附資料報部複審及核定。 (五)報部審核資料須包括計畫書、初審意見表及委託對象建議表。 (六)複審之計畫應於每年五月底前,以一式三份函送本部科技顧問 室辦理。 五、簽約: (一)委託合約之簽定原則上於每年七月一日前完成。 (二)委託研究計畫合約書之基本內容如附錄一,各委託機關可依計 畫之性質及實際需要自行酌增合約內容。 捌、管制作業: 一、目的:為確實掌握及充分瞭解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其執行進度、經 費及人力運用情形,並協助解決受委託單位可能遭遇的問題與困難 ,以促使其達成原訂計畫之預期成果。 二、作業方式及時程: (一)各委託機關於簽約完成後,應函送一份合約書及修正的委託計 畫至本部科技顧問室,以為管考依據。 (二)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 GRB) 表於簽約完成後七日內 函送本部科技顧問室建檔,並由本部函轉國科會。 (三)季進度表:各委託機關應於每季後(每年的十、十 一、四、七月)六日內,依格式三填報,其中第二、四季請配合期中、 期末報告填報,對於進度落後之計畫,應附落後之原因及處理辦法 。 (四)對於進度落後較嚴重(約十%以上)之計畫,除依上述(三) 之作業填報外,本部得視需要,會同有關機關進行實地查訪。 (五)期中、期末審查:各委託機關應於每年的十二月底及六月底前 分別完成期中及期末審查,審查的內容與重點(各委託機關可 依計畫性質予以酌增)如格式四及格式五。 (六)各委託機關於進行期中、期末審查時應知會本部,本部得視計 畫性質及實際需要派員參與。 (七)實地查證:計畫經費超過一仟萬元以上或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之 計畫,本部得視需要會同委託機關至執行單位進行實地查訪工 作。 三、計畫之變更與延長: (一)計畫執行期間,其申請變更或延長執行期限,應依雙方簽定之 合約規定執行,各委託機關並應將所申請變更或延長執行期限 之理由,以一式三份送本部科技顧問室備查。 (二)年度經費之流用或因故延長而需保留經費繼續使用時,應依照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辦理。 玖、考核作業: 一、目的:為瞭解及掌握各委託研究計畫之執行成果與效益,進而加強 並落實研究成果於業務施政上的應用。 二、作業程序: (一)各委託機關應於每年的八月底前,函送本部前一年度之研究成 果一覽表(如格式六)及其研究報告一式三份。 (二)各委託機關應於每年八月底前,依格式七填送本部前一年度之 研究成果具體結論與建議事項之應用與處理情形。 三、傑出研究計畫之獎勵: (一)各委託機關應於每年的九月底前,將前一年度之委託研究計畫 研究成果擇優報部進行複審。 (二)本部得依「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研究成果獎勵評審 要點」(如附錄三)進行複審及獎勵作業。 四、委託研究成果發表會及展示會:原則上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配合委託 研究公開說明會進行,由本部彙集各委託機關之委託研究計畫的成 果後,以研討發表會及成果展示之方式進行之。 拾、經費 一、經費項目說明: (一)人事費:凡研究人員薪資或研究計畫所需酬勞性費用屬之,分 專任及兼任兩部分,類別包括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協同研究 人員。職級則有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教 授、副教授、講師及助教等級。 (二)業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事務費用屬之。 (三)旅運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國內外旅費及運屬之。 (四)維護費:凡由委託機關(構)提供之研究計畫專用設備修繕或 養護費用屬之。 (五)材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專用之材料、物料、配件等費用屬之 。 (六)設備使用費:研究計畫專用由受委託單位供應之設備,依雙方 議定計費方式按實支付之設備使用費屬之。 (七)設備費:凡研究計畫專用由委託機關(構)提供之土地、建築 設備、資訊設備、機械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及他 項權利屬之,本項需注意財產歸屬問題。 (八)管理費:凡分攤受委託單位支援研究計畫行政作業相關管理費 屬之,原則上為上述項目之總經費的百分數。 (九)其他: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支付之費用無法歸列前述各款者屬 之。 二、人事研究費標準: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人事費最高編列 標準表專任部分一: [圖參見交通部暨所屬會計應用法規彙編85年 12月 39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