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第二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 部務。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第四條
參事、技監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及工程技術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技術之研究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交通技術標準規範之指導。 四、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第五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路政及道安司,分五科辦事。 三、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分五科辦事。 四、航政司,分六科辦事。 五、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分四科辦事。 六、交通科技及資訊司,分五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九、政風處,分三科辦事。 十、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法制處,分三科辦事。第六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研擬、規劃、研究發展及推動。 二、國營事業考成之指標研擬及績效評核。 三、計畫管制、評核與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 四、議事及性別主流化等相關事項。 五、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管考。 六、交通技術規範之研擬及審議。 七、重大工程之督導及考核。 八、交通動員準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九、天然災害防救、交通設施反恐應變計畫之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第七條
路政及道安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鐵道(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系統之政策擬訂及規劃。 二、鐵道與公路建設計畫之審議、工程督導、考核及履勘。 三、鐵道、公路系統場站與周邊地區土地開發及經營計畫之審議。 四、道路交通工程之審議、督導及考核。 五、鐵道與公路相關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六、建置環島自行車道路網及停車管理業務之監督。 七、全國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之擬訂;地方政府執行道路交通安全計畫之審 議、督導及考核。 八、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與推廣宣導之規劃及督導。 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之督導與防制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十、其他有關鐵道、公路及道路交通安全事項。第八條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二、公共運輸發展之政策規劃及督導。 三、鐵道運輸、汽車運輸及公路監理業務之督導。 四、車輛管理、駕駛人管理政策之規劃與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五、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監理檢驗、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車輛牌照核發 業務之督導。 六、駕駛人訓練、考驗及駕駛執照核發業務之督導。 七、其他有關公共運輸及監理事項。第九條
航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業、船舶、船員、海事、自由貿易港區、商港、民用航空相關法規 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二、航政業務相關國際約章之擬議、採用、發布施行等國內法化作業。 三、海運、自由貿易港區、商港、民用航空發展政策及計畫之核議。 四、海運航業、民用航空事業、港務及機場公司業務之督導。 五、商港與航站管理、建設之監督及核議。 六、自由貿易港區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七、船舶購建、檢查、丈量、登記或註冊及證書核發之監督。 八、船員與駕駛訓練、證書核發業務及其訓練機構考核之監督。 九、航路標識、引水及船舶航行安全之監督。 十、其他有關海運、商港及民用航空事項。第十條
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郵政事業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二、郵務、儲匯、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督導、管理與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 議。 三、本部主管郵電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管理。 四、本部主管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綜合行政管理。 五、本部投資電信事業之公股股權管理。 六、交通領域環境保護事項之督導、考核及推動。 七、交通關聯產業發展之協調推動。 八、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招商業務之督導考核、訪視輔導及相關問題 之協調解決。 九、國際、兩岸有關交通事務交流業務、對外雙邊與多邊經貿談判及協定 之擬議。 十、其他有關郵政與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事項。第十一條
交通科技及資訊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跨領域交通科技擴大應用與介面協調及國際交通科技交流。 二、交通科技研發、應用、管理、推廣及考核。 三、智慧運輸系統發展與數位轉型之規劃及推動。 四、交通運輸資訊整體規劃、推動、建置及應用發展。 五、交通運輸資訊資料蒐集、處理、利用、流通與標準之規劃及推動。 六、資訊應用政策、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七、資訊應用環境整備、規劃及管理。 八、資通安全督導、防護、規劃及推動。 九、資訊管理與法制制度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交通科技及資訊事項。第十二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 核。 五、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第十三條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第十四條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第十五條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第十六條
統計處掌理本部統計事項。第十七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擬議。 五、行政訴訟案件之協處。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及統計。 七、消費者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其他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第十八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