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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訓練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廢止

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總局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三條
  本所設教務、訓練發展、總務三科,辦理郵政訓練事務。各科並得分股
  辦事。
第四條
  教務科職掌如左:
  一、訓練計畫之研辦事項。
  二、訓練需求測定、評估及協調事項。
  三、策擬各層級主管人員培育及管理訓練、師資訓練、專業訓練、電腦
      進階訓練等之訓練計畫及課程執行、分析檢討事項。
  四、訓練經費預算之編擬、分析事項。
  五、講座之洽聘、接待、鐘點費及交通費之核發事項。
  六、教材書籍之請購、講義之審核、印製及稿酬核發事項。
  七、教學器材之請購、使用、維護、保管事項。
  八、圖書室圖書、刊物之收集、請購、保管事項。
  九、關於教材書籍、講義資料、教學用品之準備、保管及分發事項。
  十、彙總本所訓練執行績效及檢討報告。
  十一、訓練學員建議事項之分轉及彙復事項。
  十二、教務及學術研討會議之召集事項。
  十三、學員意見調查分析及教學效果考查事項。
  十四、學員考試及學業成績之辦理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五條
  訓練發展科職掌如左:
  一、分區訓練有關各項業務訓練計畫、課程設計及實作作業之規劃、修
      訂、改進事項。
  二、分區訓練各項訓練課程教材編撰之協調及實作作業之配合連繫。
  三、分區訓練教學方法研究改進事項。
  四、分區訓練教學活動輔導事項。
  五、分區訓練年度訓練經費之估編。
  六、分區訓練學員建議事項之分轉及彙復事項。
  七、分區訓練概況統計。
  八、各區訓練中心業務協調連繫及其訓練績效考查事項。
  九、各責任中心局委託外界辦理電腦推廣教育訓練之規劃、審查、督導
      事宜。
  十、本所學員報到、名冊製作、寢室分配、生活管理、保健、醫療、學
      業輔導、品德操守考核、假期核給、獎懲簽報及育樂活動規劃等事
      項。
  十一、輔導績效檢討評鑑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教學及輔導活動事項。
第六條
  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登記、分辦、繕校、稽催及檔案保管事項。
  三、財產購置、使用、修繕、變賣、管理事項。
  四、各項器材設備、雜項設備、公用物品之請領、採購及管理事項。
  五、現金出納及保管事項。
  六、繕宿及服裝補給之辦理事項。
  七、警衛、消防、清潔衛生及司機、工友之管理事項。
  八、公務車輛管理調撥事項。
  九、來賓接待、對外連繫事項。
  十、其他有關行政支援事項。
第七條
  本所各級人員之職責,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第八條
  本細則層報交通部核定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