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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機械修護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廢止

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本所設機械修護、車輛修護、總務三科及會計室。
第四條
  機械修護科職掌如左:
  一、機械設備修護業務之督導規畫事項。
  二、機械設備之保養與修護事項。
  三、機械修護人員之技術訓練及實習事項。
  四、各區機械設備之檢修協辦及調撥事項。
  五、郵用機械報廢鑑定事項。
  六、機械設備修護計價辦法之擬訂事項。
  七、機械設備改進之擬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機械設備修護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五條
  車輛修護科職掌如左:
  一、機動車輛修護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機動車輛之檢查、保養、修護事項。
  三、修車機料之換用及申請發包審核事項。
  四、車輛監理檢驗業務之受託辦理事項。
  五、機動車輛報廢之鑑定事項。
  六、車輛修護員及駕駛員之車輛養護訓練事項。
  七、車輛養護計價辦法之擬訂事項。
  八、有關修車作業改進之擬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機動車輛修護事項。
第六條
  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文件之收發、登記、分辦、繕校及檔案之保管等事項。
  二、機料之採購、保管及供應等事項。
  三、財產之採購登記及保管事項。
  四、本所環境衛生、安全防護及警衛管理事項。
  五、員工安全衛生之維護事項。
  六、機械及車輛廢舊機料之再生及處理事項。
  七、經費收支、現金出納及保管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所總務事項。
第六條之一
  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本所年度預算之編擬與控制。
  二、現金及銀行存款收付之審核。
  三、費用之核銷及機料零件採購案件之審核。
  四、帳務之處理及審核。
  五、會計統計報表之編製及審核。
  六、本所利潤(責任)中心績效評分資料之彙整。
  七、庫存現金、機料財產之抽查。
  八、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第七條
  本所各級人員之職責,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第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