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主動公開並整合本處行政資源、便利民眾查詢及共享政府資訊, 以落實行政程序法有關政府資訊之公開化、透明化規定,滿足民眾 知的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應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及承辦單位如下: (一)行政法規。(企劃課) (二)行政指導有關文書(包括各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等)。(各單位) (三)各項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證照申請許可之流程及相關 收費標準。(各單位) (四)施政計畫(企劃課)及業務調查統計。(各單位) (五)預算、決算書。(會計室) (六)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各單位) (七)各項對外關係文書。(各單位) (八)各項補助金額。(各單位) (九)研究報告(含委託單位發表之報告)。(各單位) (十)本處人員之出國報告。(各單位) 三、行政資訊公開之作業方式: (一)本處各單位應將第二點所列應公開之行政資訊於做成日或取得 日起三個月內登載至本處網站或以其他足以令公眾得知之方式 公開之。 (二)本處各單位應指派專人,定期(每月五日前)彙整應公開之資 料電子檔案,送交秘書室(資訊人員)彙整登載於本處網站, 增修時亦同。 (三)依規定張貼之公告、刊載於本處出版品之應公開資訊、所召開 之記者會、說明會,應將書面資訊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之。 四、本處受理人民以公文、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親至本處申請提供 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者,由秘書室統一受理,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詳如附件「作業流程圖」): (一)依各單位職掌分工辦理。 (二)申請內容涉及多數單位者,依所申請項目第一項之承辦單位負 責彙整辦理。 (三)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即進行審查,並儘速決定提供與 否。但不同意提供者,應敘明理由及不服之申訴管道。 (四)申請內容不明或申請要件有所欠缺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有欠缺者,得逕予駁回。 五、執行本要點所需之人力、設備及經費,由本處現有編制、預算分擔 支應。 六、本要點經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