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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布袋辦事處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布袋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處)業務處理,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處掌理港務、航政、棧埠、營運、工務、機電、勞安環保、研究發展
  、資訊、秘書、人事、會計及政風業務。
第四條
  經指派擔任港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管理損害處理、港區危險品之安全管理及航行安全管理事
      項。
  二、港區水域工程許可證之核轉及物資、沉船打撈作業申請之核准事項
      。
  三、港區災害事故預防、通報、協調及處理事項。
  四、港灣通報及船岸通訊事項。
  五、氣象、海象及水文資料接收傳送事項。
  六、船席指定、調配管理及違規事故處理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港務業務應設信號臺(話務臺),置臺長一人,由經指派擔任業務
      之人員兼任之。
第五條
  經指派擔任航政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船舶檢查丈量及登記事項。
  二、航政業務統計及資料蒐集事項。
  三、船舶進出港預報簽證事項。
  四、小船註冊事項。
  五、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小船經營業監理事項
      。
  六、船員管理事項。
  七、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及發證事項。
  八、船舶海事案件調查處理及海事報告簽證事項。
  九、船舶航海及輪機記事簿之核閱簽證事項。
  十、打撈業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經指派擔任棧埠及營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裝卸承攬業之管理及籌設申請事項。
  二、港埠業務費計收事項。
  三、商港服務費收取事項。
  四、港埠設施營運及管理事項。
  五、民營業務管理事項:
    (一)開放民營業務之擬訂。
    (二)民營裝卸作業管理。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七條
  經指派擔任工務及機電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港埠及辦公室各項土木機電設施維護工程事項。
  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八條
  經指派擔任勞安環保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
  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畫及執行事項。
  三、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蒐集事項。
  五、安全衛生宣傳事項。
  六、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事項。
  七、港區環境品質監測事項。
  八、港區環境衛生維護及污染防治事項。
  九、辦理港區綠美化植栽及養護工作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九條
  經指派擔任研究發展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經營策略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法令規章異動(新訂、修正、廢止)之建議、更新、宣導及執行事
      項。
  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條
  經指派擔任資訊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資訊人員培訓事項。
  二、資訊設備規劃及管理事項。
  三、電腦連線及網路網頁建置事項。
  四、資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管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經指派擔任秘書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種會報彙辦及首長簡報製作事項。
  二、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三、施政計畫、工作考成、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及人民陳情事項。
  四、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五、新聞轉核、參觀接待、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六、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七、辦公廳舍修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八、動員準備業務配合事項。
  九、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十、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一、營業稅申報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及勞工教育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員工文康活動及慶典集會事項。
  十一、勞資關係及工作規則事項。
  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會計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
  四、採購及出租業務監辦事項。
  五、財產增減審核及財產盤點監辦事項。
  六、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七、記帳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八、統計資料蒐集、整理、登記、編報、管理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四條
  經指派擔任政風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及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八、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九、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考核、獎懲及訓練
      等管理事項。
  十、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五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十六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核定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