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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修正

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組織條例第十
  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處設自由貿易港區管理課、倉儲裝卸課、旅運及勞安課、綜合企劃課
  、機具所、人事室及會計員。
第四條
  自由貿易港區管理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港自由貿易港區規劃、申設及營運事項。
  二、相關法規研定及建議事項。
  三、自由貿易港區營運績效統計及分析事項。
  四、專用車隊標誌之核發及管理事項。
  五、加油用船標誌之核發及管理事項。
  六、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專責人員訓練及發證事項。
  七、從事物流之港區事業委外加工案件審查及核轉事項。
  八、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貨物通(報)關、按月彙報及進出自由貿易港區
      門哨協調處理事項。
  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優惠費用之數量及證明文件審查事項。
  十、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雇用外勞及原住民協調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條
  倉儲裝卸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倉棧運用及規劃事項。
  二、本處經管貨棧登記證之申請、變更、撤銷及換照事項。
  三、本處經管倉棧設施維修執行及遭受損壞案件處理事項。
  四、有關本處防颱事項。
  五、審核及查察航商貨主申請貨物滯留事項。
  六、地磅業務查察及管理事項。
  七、散裝貨物調整區之督導管理事項。
  八、各棧埠作業機構作業秩序查察及督導事項。
  九、各棧埠現場作業爭議調處事項。
  十、各棧埠現場作業裝卸效率管理事項。
  十一、裝卸作業違規事件處理事項。
  十二、碼頭事業廢棄物清理之督導與協調事項。
  十三、港埠倉儲裝卸作業技術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旅運及勞安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港客運業務服務相關事項。
  二、出境旅客服務費及旅客商港服務費收繳事項。
  三、進出港旅客人數統計事項。
  四、旅客服務中心設施、設備維護及管理之建議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劃及督導事項。
  六、安全衛生設施、設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七、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劃及實施事項。
  八、職業災害調查處理及統計事項。
  九、勞工健康檢查配合作業及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事項。
  十、裝卸作業勞工安全衛生之督導建議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七條
  綜合企劃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種會報彙辦及處務簡報製作事項。
  二、施政計畫、工作考成、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及民眾陳情事項。
  三、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四、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五、辦公室維護、公安、消防及使用管理事項。
  六、動員準備業務配合事項。
  七、財產物品、事務用品採購事項。
  八、員工薪資及各項獎金核發、處理事項。
  九、員工所得稅預繳申報事項。
  十、其他不屬於各課、所、室之掌理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八條
  機具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具設備需求擬訂事項。
  二、機具設備及用料管理事項。
  三、機具設備維護計畫及執行事項。
  四、機具設備調配作業管理事項。
  五、機具設備操作安全管理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九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三、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四、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五、退休、離職、資遺及撫卹事項。
  六、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七、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九、訓練、進修、講習、出國及考察事項。
  十、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一、員工文康活動及慶典集會事項。
  十二、勞資關係及工作規則事項。
  十三、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條
  會計員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業務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與撥款申請事項。
  四、採購業務監辦事項及財產盤點監辦事項。
  五、會計制度之研擬呈報及推行事項。
  六、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七、記帳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八、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編報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十二條
  課、所、室主管承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
  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十三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各課、
  所、室主管出席,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四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核定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