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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捷運工程處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廢止

第一條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捷運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
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綜理處務文稿綜核。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四、工作分配、領導及監督。
五、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六、分層負責範圍內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處設下列課、室:
一、綜合課。
二、工務課。
三、水環課。
四、軌道課。
五、系統機電課。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政風室。
第五條綜合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土地徵收、撥用、登記、土地改良物勘估之配合處理。
二、地上及地下管線物拆遷處理與道路管制、封鎖、改道規劃及協調。
三、技術圖書資料管理。
四、統計、調查業務及交通網路地理資訊系統。
五、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
六、資訊網路與電腦軟體硬體設備規劃及建置。
七、工程人員技術訓練及資訊教育訓練。
八、技術規範條文解釋、施工技術規範、製圖規範檢討及修訂建議。
九、工程參觀及國際性、國內性工程技術研討會。
十、其他有關綜合業務事項。
第六條工務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務管理事務(含工程開竣工、停復工及展延審核)。
二、施工計畫及進度管理。
三、工程預算彙總控管。
四、一般條款、契約文件解釋。
五、契約變更及變更審核。
六、品質管理(上級機關施工查核、品質稽查計畫擬定及執行)。
七、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管理。
八、爭議調處仲裁訴訟案件處理。
九、工地重大事故處理及善後方案執行。
十、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七條
水環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捷運設施建築物、機廠與軌道區等設置之水電工程、消防工程、給水
    系統、污水與廢水之排水系統、建築工程電梯及電扶梯之系統、環境
    控制系統等施工之現場監督。
二、與其他介面工程介面整合之配合處理。
三、監造顧問執行監造之監督。
四、其他有關水環事項。
第八條
軌道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軌道工程、駐廠檢測、工程變更處理、廠商協調、施工及技術支援之
    現場監督。
二、與其他介面工程介面整合之配合處理。
三、監造顧問執行監造之監督。
四、其他有關軌道事項。
第九條
系統機電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聯車、行包處理、機廠維修設備及維修管理系統工程、駐廠檢測、
    工程變更處理、廠商協調、施工及技術支援之現場監督。
二、電力、號誌、月台門、通訊、中央監控、自動收費工程、駐廠檢測、
    工程變更處理、廠商協調之現場監督。
三、監造顧問執行監造之監督。
四、與其他介面工程介面整合之配合處理。
五、其他有關系統機電事項。
第十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及重要資料之彙編。
二、重要會議、會報之籌備與紀錄、各種會議會場佈置及各項活動之配合
    辦理。
三、重要業務與交辦案件之管制、機要事務之辦理及分層負責明細表之研
    擬。
四、公共關係聯繫與輿情資料蒐集及分析。
五、印信典守、文書收發、繕校、公文稽催及檔案管理。
六、員工薪餉清冊之編造與核發及所得稅扣繳。
七、現金出納、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表報處理。
八、駕駛、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之管理;公務車輛之採購、管理、汰換
    、維護、保養及油料購發。
九、財物之購置、保管、各種庶務與財產之異動登記及保管。
十、其他不屬各課、室事項。
第十一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規章與人事管理業務之改進建議及研究發展。
二、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人力規劃、辦事細則及權責劃分。
三、人員考試分發、甄選、任免遷調、動態、銓敘審定及俸給。
四、人員考核、獎懲、考成(績)、服務及差勤管理。
五、人員保障及褒揚。
六、人員出國、訓練、進修及考察。
七、人員退休、資遣、撫卹及保險。
八、人員待遇、福利及文康活動。
九、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及表報之編報。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十二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歲入、出預(概)算之籌編及分配預算之編報。
二、預算控制及收支憑證之內部審核。
三、各種會計報告、帳簿與備查簿之登錄及編製。
四、採購案件之監標及監驗。
五、工程施工預算、決算及竣工驗收總表之加總。
六、歲出(入)應付(收)款之保留及經費流用。
七、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收支傳票及轉帳傳票之編製。
八、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及報送。
九、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第十三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研擬、訂定、修正及宣導。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
三、政風興革之建議。
四、政風考核獎懲之建議。
五、公務機密之維護。
六、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及處理陳情、請願之協助。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
八、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
九、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
十、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十四條
各工務所任務如下:
一、契約之執行、督導、變更、查證、結算及初驗。
二、營造業承攬土木工程開工、停工、復工、展期及竣工等報核轉報。
三、施工初期動員計畫、工程綜合保險契約等之審查。
四、工程估驗及付款。
五、施工作業及品質管理。
六、工地重大事故現場處理之督促及查報。
七、違約處理建議及改善通知。
八、陳情案件之協調及處理。
九、與其他介面工程介面整合之配合處理。
十、其他有關工務工程事項。
第十五條
各工程隊任務如下:
一、電力、號誌、電務、機務工程監造及紀錄之查證。
二、監造顧問執行監造之監督。
三、電務與機務工程施工及預算書之編審。
四、契約之執行、督導、變更、查證、結算及初驗。
五、軌道測量工程之查驗及進度控制。
六、施工區沿線之安全維護及檢查。
七、公共管線遷移、協調、補償之協助辦理。
八、與其他介面工程介面整合之配合處理。
九、工地重大事故現場處理之督促及查報。
十、其他有關系統工程事項。
第十六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