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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 制(訂)定

第一條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
  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總經理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承總經理之命,統籌督導本公司各項清理業務。
  二、審核各業務單位承判(核)文稿。
  三、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五、主管業務報告之撰擬。
  六、清理資產相關爭訟事件之處理。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公司設下列處、室:
  一、業管理處。
  二、政室。
第五條
  產業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產業管理及維護。
  二、房地產開發利用及租售業務。
  三、催討債權及催繳資退員工勞保補償金。
  四、協調眷舍房地合法住戶搬遷、補償及請求非法住戶返還房地。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七條
  本公司置人事管理員,掌理人事事項。
第八條
  本公司置會計員,掌理會計事項。
第九條
  本公司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十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