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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中部訓練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七日 廢止

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中部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三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所設下列課、室:
  一、教務課。
  二、技術發展課。
  三、行政室。
第五條
  教務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練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訓練課程及教材之研究。
  三、學員專案檢定之學(術)科測驗。
  四、受委託辦理考驗、檢定之策劃及執行。
  五、訓練課程之實施。
  六、教學方法及手冊之擬訂。
  七、學員生活輔導管理、成績考查與訓育實施及學籍資料之管理。
  八、授課講師之管理與考核。
  九、其他有關課務事項。
第六條
  技術發展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練機務技術之研發。
  二、教學設備之製作及管理。
  三、汽車技術之導入及研究。
  四、實習機件之保養。
  五、車輛之調度及修護。
  六、機具設備維護人員之管理。
  七、其他有關技術發展事項。
第七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八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