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第三項規定訂定。
二、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計畫」預算對民間團 體申請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審查、考核及管制,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三、補(捐)助對象及補(捐)助之範圍: (一)內政部登記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且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 域之財(社)團法人團體為對象。 (二)以當年度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交通事故防 制重點要求主題之論文發表、教育研習活動及交通事故救難教學 之申請計畫為限。
四、經費補(捐)助額度及限制: (一)申請辦理學術論文發表、教育研習活動計畫:以一年至多四個計 畫為限,每一計畫補助二分之一經費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二十萬 元為上限。 (二)申請辦理交通事故救難教學計畫:以一年至多五個計畫為限,每 一計畫以捐助採購訓練、緊急救難所需教學設備、器材為之,並 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上限。 前項計畫支用經費額度,以本部「道路交通安全」計畫年度預算書所 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數為限。
五、申請方式: 符合第三點補(捐)對象者,應依第四點補(捐)助額度及限制檢附 計畫書一式二份,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目的、執行期間、參與單位、 工作內容、課程或論文綱要、預定進度、預期效益及經費預算表等, 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撤銷該補(捐)助案件。
六、審查指標及方式: (一)審查指標: 1.計畫書內容與第三點及第四點補(捐)助對象、範圍及限制是 否相符。 2.計畫內容的完整性。 3.經費預算與計畫執行之合理性及本部預算額度之許可性。 4.預期效益之可達成性。 (二)審查方式:由本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受理申請,並會同本 部內部相關單位就審查指標進行審查。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不預撥,受補(捐)助單位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應填 具「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計畫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如 附件),併同領據、相關支出憑證、成果報告等報本部核銷,至 遲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結報。 (二)本補(捐)助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及比例。 (四)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捐)助單位執行計畫如有變更計畫之需要,應事先報部申 請同意,倘若核有非本部同意補(捐)助項目之支出,將逕予以 剔除,不予核銷撥款。 (二)對補(捐)助款運用考核,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 費外,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 年至五年。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部補(捐)助經費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交 通部補助」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宜,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