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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電務段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十八條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電務段(以下簡稱本段)業務處理,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段設室、分駐所。
第四條
  本段掌理電務電訊、電力照明、電氣號誌、勞工安全衛生、總務、人事
  、政風等業務。
第五條
  經指派擔任電務電訊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訊設備之建設及保養有關規章辦法之修訂或建議。
  二、電訊設備之新設計劃。
  三、電訊設備之維修改善計劃。
  四、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訊設備之新設改善維修之實施。
  五、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六、編訂電訊器材採購規範。
  七、電訊器材檢驗。
  八、電訊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九、電訊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十、電訊設備失竊、損害賠償之財產處理。
  十一、電訊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與處理。
  十二、辦理電訊技術訓練。
  十三、辦理電訊設備動員作業計劃。
  十四、電訊設備專題研究。
  十五、無線電通訊業務之督導。
  十六、電訊設備搶修報告之審核。
  十七、鐵路電話及線路之裝設拆除。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經指派擔任電力照明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照明設備之建設及保養有關規章辦法之修訂或建議。
  二、電力照明設備新設計劃。
  三、電力照明設備維修改善、計劃。
  四、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力照明設備新設改善維修之實施。
  五、零星電力照明設備裝置。
  六、編訂電力照明設備器材規範。
  七、電力照明設備器材檢驗。
  八、電力照明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九、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十、電力照明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與處理。
  十一、辦理電力照明技術訓練。
  十二、照明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十三、電力照明設備搶修報告之審核。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七條
  經指派擔任電氣號誌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氣號誌設備建設及保養有關規章辦法之修訂或建議。
  二、電氣號誌設備新設之計劃。
  三、電氣號誌設備維修改善之計劃。
  四、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氣號誌設備之新設改善維修之實施。
  五、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六、編訂電氣號誌設備器材規範。
  七、電氣號誌設備器材檢驗。
  八、電氣號誌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九、電氣號誌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十、電氣號誌設備失竊、損害賠償之財產處理。
  十一、辦理電氣號誌技術訓練。
  十二、電氣號誌搶修報告之審核。
  十三、電氣號誌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與處理。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八條
  經指派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
  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劃及執行事項。
  三、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事項。
  五、安全衛生宣傳事項。
  六、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事項。
  七、轄區環境品質監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九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文書、檔案、物品、庶務等管理事項。
  二、公務車輛管理、租賃、維修及油料管理事項。
  三、辦公廳舍、宿舍及其附屬設施之修繕、維護與管理事項。
  四、什項設備各項事務性物品之購置與管理事項。
  五、民防業務事項。
  六、環境衛生之維護事項。
  七、各種集會場所之佈置管理事項。
  八、現金及銀行存款之收支、帳務登記、銀行往來帳之核對與報表之填
      報事項。
  九、收支審核、什務、財產、材料及各種帳冊登記事項。
  十、員工薪津、獎金表冊之登記、發放管理,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
      申報事項。
  十一、薪津、保費、證明單之填發。
  十二、預算編製、管控、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等事
        項。
  十三、呆廢料處理事項。
  十四、服裝貸與請購事項。
  十五、工程勞務採購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條
  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新進人員進用考選事項。
  四、任免、銓敘及遷調事項。
  五、召募志工事項。
  六、勞工教育、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七、考核、獎懲、考成(績)、表揚及申訴事項。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九、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
  十、退休、離職、資遣、無卹事項。
  十一、公保、勞保、健保等業務事項。
  十二、待遇、福利及其他補助費之審核事項。
  十三、車證、識別證管理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登錄及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經指派擔任政風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陳情請願處理事項。
  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八、政風工作年度計劃之策劃,擬訂及推動執行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經指派擔任分駐所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轄區電務電訊、電力照明、電氣號誌等設備維護。
  二、辦理轄區電務電訊、電力照明、電氣號誌等設備障礙排除。
  三、辦理轄區電務電訊、電力照明、電氣號誌等設備工程。
  四、執行代辦工程。
  五、執行勞安工作。
  六、辦理員工訓練事宜。
  七、辦理人事、庶務相關業務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段長綜理段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段長襄助之。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第十四條
  本段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
  請電務處核定實施。
第十五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
  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事項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層
  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陳核定。
第十七條
  本段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其職務。
第十八條
  本段設段務會議,以段長、副段長、各級主管組成之。
  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