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通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運務段(以下簡稱本段)業務處理,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第三條
本段掌理客貨營運、行車運轉、總務、勞安、人事、政風、車班組及車 站業務。第四條
經指派擔任客貨營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客貨營運業務人員在職教育訓練事宜。 二、督導考核各站客、貨運業務及客貨車調配情形。 三、各站附業、廣告接洽申請及管理事宜。 四、辦理票證自動化事宜。 五、督導考核站車秩序與清潔維護。 六、辦理為民服務及旅客投書案件處理。 七、其他交辦事項。第五條
經指派擔任行車運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行車運轉人員在職教育訓練事宜。 二、督導考核站、車辦理列車編組調配及行車運轉考核。 三、督導各站辦理行車事故應變演練事宜。 四、對段轄各站、車發生行車事故,督促搶修及指揮調度事宜。 五、督促段轄各站注意辦理閉塞、號誌機、轉轍器及連動裝置之保養、 運用及調整事宜。 六、其他交辦事項。第六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行車事故因旅客死傷之慰問、賠償、協調等事宜。 二、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三、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四、收支審核、預算動支及請款報銷清單編製事項。 五、消防業務及各項設備之維護、訓練事宜。 六、車站清潔外包招標事宜。 七、辦公廳舍、車站場所修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八、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九、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十一、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十二、動員業務。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第七條
經指派擔任勞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 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畫及執行事項。 三、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四、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案。 五、勞工安全衛生宣傳事項。 六、規劃實施員工一般健康檢查。 七、實施轄區單位環境、設施、人員安全衛生稽核、管理、檢查。 八、其他交辦業務。第八條
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及遷調事項。 四、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五、考核、獎懲、考成(績)、表揚褒揚及申訴事項。 六、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七、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 八、退休、離職、資遣、撫卹事項。 九、保險、待遇、車證、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人事資料登錄及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第九條
主任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第十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報請運務處核定實施。第十一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 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第十二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層 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第十三條
本中心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 理其職務。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