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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 制(訂)定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加強促進各該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之推行,特設置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
      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研議協調督導執行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執行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決議有關本會報應辦理之
          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三)研議協辦督導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2.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3.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4.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5.加強交通執法事項(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取締用
            路人車違規事項)。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7.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8.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三、本會報編組: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直轄市、縣(市)首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副首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
          或交通局局長兼任,本會報業務由警察局或交通局主辦。
    (二)本會報設置綜合管考、執法、工務、監理、教育、宣導六個工
          作小組,各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相關業務主管單位首
          長兼任之,並按期出席會議。各工作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召
          集人指派兼任,協助辦理小組業務。本會報並得視業務需要,
          僱用約聘雇人員二至五人,協助辦理會報聯繫及文書作業工作
          。
  四、會議出列席人員:
    (一)每次會議由召集人親自主持,必要時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
    (二)參加會議人員,除本會報各工作小組兼召集人外,並視業務需
          要,得邀請轄區有關交通安全教育、公民營運輸、工程、環保
          、衛生、工(公)會以及鄉鎮市公所等單位派代表列席。
    (三)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為會報顧問,並出列席會
          議。
  五、本會報有關教育、宣傳、道路交通工程、交通執行及督導等所需經
      費,如有關單位已有預算者在預算內支付,無預算者及本會報所需
      經費由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違規罰鍰項下劃撥百分之六至百
      分之十二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會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得應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
      委員會之邀請列席會議,並提出轄區交通安全改善工作報告。
  七、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應邀請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及有關單位派員列
      席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