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行政院七十七年八月九日台七十七交字第二二七一三號函核頒 「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 (二)教育部、交通部委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研究所七十八 年三月完成之「加強實施社會交通安全教育之研究」。 二、目的:加強社會大眾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培養良好交通道德與習慣 ,落實守法及禮讓精神,建立良好交通秩序規範。 三、實施對象:台灣地區社會大眾。 四、實施時間: (一)定期教育宣導:每年度上半年度九月份及下半年度三月份各實 施乙次,每次一個月。 (二)經常性教育宣導:由各執行機關及學校,自行選擇時間、地點 或配合其他活動辦理。 五、參加單位: (一)督導單位: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內政部社會司、 警政署、省、市「道安會報、教育廳、局、警務處、新聞處」 (二)執行單位:省、市社會教育館、文化中心、縣市「道安會報、 教育局、警察局、新聞股、文化中心」、各級學校、公、民營 交通事業機構、公、民營汽車駕駛訓練機構、各民間團體及新 聞傳播媒體。 六、重要措施及主辦單位: (一)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宣導: 1.製作交通安全教育宣導節目、短片、短劇、幻燈片、發動各 傳播媒體實施交通安全教育密集宣導(行政院新聞局)。 2.選擇適當的交通安全教育資料,運用學生分送家長閱讀(各 級學校)。 3.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並印製交通安全教育宣導資料,分送受訓 人員及其家人閱讀(各公、民營汽車駕駛訓練機構)。 4.舉行交通安全座談會,並印製交通安全教育宣導資料分送員 工閱讀,另印製交通安全警語卡片於售票時分送顧客(各公 、民營交通事業機構)。 5.實施駕駛人考領駕駛執照後交通安全教育(各公路監理機關 )。 6.舉辦交通安全教育宣導資料巡迴展覽: (1)運用各社教工作站舉辦交通安全教育宣導漫畫、壁報、書 法、交通事故照片等資料巡迴展覽,應深入各工作站所在 之各工作地點(各省、市立社教館)。 (2)舉辦交通安全教育資料(如前項仝)巡迴展覽、應深入各 鄉鎮、社區、村里(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3)利用車站及公共場所、訓練場地,開闢專欄,舉辦交通安 全資料(如前項仝)展覽(各交通事業機構及汽車駕駛訓 練機構)。 7.放映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影片及錄影帶(各公路監理機關、社 教館、文化中心、公立圖書館、交通事業機構、汽車駕駛訓 練機構、車站、工廠、學校及各機關)。 8.邀請學者專家舉辦交通安全教育講座(各社教館、文化中心 、交通事業機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工廠、學校、各機關 及社會團體)。 9.實施街頭交通安全教育宣導:運用社會團體、學生家長、地 方熱心民眾,組織宣導車分置都市重要路口實施交通安全教 育及禮讓宣導,散發交通安全教育宣導資料、或運用活動廣 播器材實施宣導(內政部社會司、省市、縣市道安會報、社 會處、局、科)。 10. 利用村、里民大會、動員月會、各種集會、廟會、運動大會、後備軍人召集等機會,實施交通安全教育宣導或資料展覽(省市、縣市道安會報、民政局、社會局、科)。 11. 利用家長會、媽媽教室、親職教育、交通安全教育示範觀摩會,舉辦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各級學校)。 12. 舉辦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各項活動,如漫畫、攝影、書法、演講、說唱、壁報、舞蹈、話劇、猜謎等比賽及園遊會、晚會等(社教館及各級學校)。 (二)交通秩序服務: 1.運用各社教工作站,會同當地警察機關,組織工廠員工交通 秩序服務隊,擔任工廠所在地附近交通秩序整理與服務(各 社教館)。 2.發動學生家長、社會團體、地方民眾、學生,組織排隊運動 服務隊,協助民眾排隊運動及遵守交通秩序(各社教機構、 縣市道安會報、教育局、學校)。 3.請中國童子軍總會、中華民國女童軍總會運用童軍組織,推 動大專學生參與社會交通秩序服務(教育部)。 4.組織家長(媽媽)導護,維護學生通學安全及秩序(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 5.交通警察及助理人員加強交通秩序整理與服務,並給予交通 秩序服務人員大力協助與鼓勵(內政部警政署)。 七、實施要領: (一)準備(計畫)階段:教育部邀集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內政 部社會司、警政署及省、市有關機關研討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實 施要點草案,並頒布實施。 (二)協調階段: 1.省、市教育廳局依照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函頒「 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實施要點」,提請省、市道安會報邀 集交通、警察、新聞、公路監理及社教、民政、教育等有關 單位研訂省、市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實施要點頒布實施, 並送教育部備查,副本分送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 2.省、市社教機構邀集地區教育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民間 團體等,設立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宣導推行委員會,研訂執行 要點據以執行,並報上級核備。 3.縣市就道安會報系統邀集有關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民間 團體等,設立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宣導推行委員會或小組,研 訂執行要點據以執行,並報上級核備。 (三)執行階段: 1.定期教育宣導: (1)執行單位於定期實施前一個月,發動地區所有大眾傳播媒 體實施持續性宣導。 (2)各執行單位發動地區各機關、學校、民間團體及事業機構 及熱心民眾,運用地方資源,依照本要點第六點所列實施 方式,全面展開活動,掀起高潮。 2.經常性教育宣導: (1)各社教機構(含文化中心)成立交通安全資料中心,利用 假日或配合其他活動,展覽交通安全有關資料,圖(照) 片,並放映交通安全影片、錄影帶,供民眾參觀。 (2)各級學校,定期舉辦交通安全教育各項學藝活動及示範觀 摩會,邀請家長及地方民眾參觀。 (3)學校利用家長會、媽媽教室、親職教育等加強交通安全教 育。 (4)各社教機構及學校。應多利用地區各項活動(如村里民大 會、動員月會、各種集會、運動大會、廟會、後備軍人召 集等)機會,實施交通安全教育宣導或資料展覽。 (5)組織媽媽導護隊、或工廠員工交通秩序服務隊,實施在職 教育。 (四)評鑑階段: 1.各執行單位完成教育宣導工作後,應自行評鑑檢討改進。 2.省市成立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宣導輔導考核小組,教育部、交 通部、行政院新聞局成立評鑑小組,併同院頒方案,定期實 施評鑑。 八、經費:本案所需經費,由各執行(主辦)單位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必須支援者,應循行政系統函請有關機關核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