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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制(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本局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二章  職掌 第三條
  本局設港務組、航政組、工務組、機務組、勞工安全環衛生訓練組環境
  保護組、船舶交通管制組、資訊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
第四條
  港務組設港灣、繫船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港範圍檢討修正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之處理事項。
  二、港區安全管理及災害事故處理事項。
  三、船船日用品供應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管理事項。
  四、港區突發事故通報、協調及處理事項。
  五、港工作業申請及許可證核發事項。
  六、防颱業務之處理事項。
  七、船席之指(移)泊、調配、協調管理事項。
  八、航道、錨地、船席之適航(泊)性之調整、報告與建議事項。
  九、有關港務管理法規擬議修訂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條
  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船舶檢查丈量及建造、改造船圖審核事項。
  二、解體船審核事項。
  三、載客船舶適航性抽查事項。
  四、船舶進出港簽證事項。
  五、船舶登記、註冊及監理事項。
  六、船舶運送業監理事項。
  七、船務出租業監理事項。
  八、船務代理業監理事項。
  九、海運承攬運送業監理事項。
  十、貨櫃業散站經營業監理事項。
  十一、打撈業管理事項。
  十二、船員、引水人及動力小船駕駛人監理事項。
  十三、船舶海事案件調查及海事評議事項。
  十四、船舶航海及輪機記事簿核閱簽證事項。
  十五、兩岸航運運輸監理事項。
  十六、馬祖地區試辨兩岸通航航政監理事項。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業務組設企劃、營運、客戶服務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港設施經營管理事項。
  二、船舶營運發展企劃事項。
  三、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經營許可事項。
  四、港埠業務費項目及費率擬訂計收事項。
  五、商港服務費收取事項。
  六、客戶服務事項。
  七、有關業務管理法規擬議修訂事項。
  八、業務專案研究發展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七條
  工務組設規劃、設計、工事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區整體規劃計畫之擬訂及工程概算之審核、編製事項。
  二、重大及新建工程設計、變更修正及查勘擬議處堙事項。
  三、工程發包、簽約、施工督導、考核、驗收、結算驗收證明書簽發及
      決算等業務事項。
  四、工程圖檔建立及管理事項。
  五、工程技術諮詢事項。
  六、施工預算之擬訂審核及登記保管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八條
  機務組設船機、機具、供應三科及材料配件庫,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裝卸機具、港勤船舶增添、汰換、改善之中、長期規劃事項。
  二、裝卸機具、港動船舶修護制度、計畫之擬訂及修正事項。
  三、裝卸機具、港勤船舶及環保設備機電部份之增添、汰換、改善、維
      護等規範及預、決算書之審核、督導協調事項。
  四、資訊、設備硬體增添規範審查事項。
  五、機船工程發包、訂約及與工程有關之財務暨勞務採購事項。
  六、機船配件及材料收發、存量管制、盤存管理事項。
  七、呆廢料收發登記保管及處理事項。
  八、材料收發、儲運、維護及推陳換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九條
  勞工安全訓練組設安全衛生、訓練二科及診療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運作、檢查、訓練及宣導事項。
  二、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三、職業災害防止計畫、自動檢查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之釐訂與指導有
      關部門實施事項。
  四、年度訓練計畫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訓練課程規劃、執行及訓練教材審印事項。
  六、訓練成效之評定及管理事項。
  七、員工疾病醫療診斷、預防疾病傳染、定期接種注射及保健指導事項
      。
  八、醫務行政處理、藥品保管核發、結報及辦理醫學專題講座事項。
  九、員工定期健康檢查之規劃、實施及追蹤複查之健康管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條
  環境保護組設綜計、稽查、環工三科及清潔隊,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港區域外環保業務處理及交流事項。
  二、商港區域內環境保護、環保工程規劃及管理事項。
  三、商港區域內污染防制、稽查、取締、告發、移送、處分事項。
  四、商港區域內年度環境清潔督導檢查、防治公害及美化環境執行方案
      績效考核事項。
  五、商港區域內環境品質監測系統設置、操作、維護及資料芨集整理事
      項。
  六、商港區域內重大考染事件緊急應變通報及處理事項。
  七、商港區域內生態保育及植裁綠化工作事項。
  八、商港區域內環保工程規劃、管理及環境影響評估與監測事項。
  九、商港區域內環境清潔、衛生管理事項。
  十、船舶污油水收受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船舶交通管制組設管制及航訊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船舶進出港口及港內航行交通管制事項。
  二、船舶交通服務系統設備使用、維護、管制事項。
  三、船舶反進出港秩序之資料蒐集事項。
  四、對違反道航行制及逕駛入管制區之船舶警告、登載事項。
  五、港內(外)錨泊船之監控事項。
  六、海事(難)事件通報及颱風期間外籍漁船進港之管制配合處理事項
      。
  七、航船布告及國軍射擊之發布公告及與相關單位簽定港口管制支援協
      定事項。
  八、船岸通訊規劃及水道圖誌保管、修訂事項。
  九、船舶交通管制人員教育訓練之計畫執行與考核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資訊室設程式設計、資料管制、機器作業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訊業務發展計畫之研擬及資訊系統整理規劃推動事項。
  二、港埠資訊系統之開發建置、執行、維護及資料庫之規劃、建置及管
      理事項。
  三、行政資訊系統之開發、設計、建置、執行、維護及資料庫之規劃、
      建置及管理事項。
  四、網頁之開發建置、管理與維護事項。
  五、電子處理資料稽核制度之建立、維護及執行事項。
  六、資訊業之評估、協調、考核及委外事項。
  七、資訊專業人員培育事項。
  八、主機及伺服器系統軟、硬體之規劃、建置及維護事項。
  九、電腦網路系統規劃、建置、管理、操作與維護事項。
  十、資通安全管理事項。
  十一、電腦技術之支援及諮詢服務事項。
  十二、個人電腦及相關耗材經管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秘書室設研考、公關、文書、事務、財產、出納六科,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
  一、施政計畫、工作考成、為民服務、人民陳情案件、出國報告、動員
      業務事項。
  二、各種會報彙辦、首長簡報製作及施政理念宣達事項。
  三、宣傳刊物編撰及史政彙綿事項。
  四、新聞、國會聯繫、參訪接待、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五、立法院質詢案件及民意機關、民眾建議及詢問案件之處理與答覆事
      項。
  六、外文函件譯辦暨資料編譯與提供事項。
  七、國際港埠協會、姊妹港及慶典活動事項。
  八、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九、辦公室、員工眷舍管理及環境衛生清潔之督導事項。
  十、事務性財物及勞務採購事項。
  十一、財產、物品管理事項。
  十二、工友、駕駛人員管理、考核事項。
  十三、車輛之調派、保養、修護、汰舊換新及檢驗等事項。
  十四、通信器材使用管制、維護保養、申裝汰換、異動等事項。
  十五、財產、房地之登記、管理、保險事項。
  十六、現金出納、有價證券、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七、不屬於其他各組、室掌理事項。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四條
  人事室設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及勞工教育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員工體育康樂活動有關事項。
  十一、勞資關係、工作規則等事項。
  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五條
  會計室設帳務、檢查、審核、資本管理、統計五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執行及保留事項。
  三、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
  四、採購及出租業務監辦事項。
  五、補助款申撥、保留事項。
  六、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七、會計簿籍編製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八、年度決算編製事項。
  九、料帳處理事項。
  十、現金及預算執行查核事項。
  十一、公務統計、應用統計分析及統計刊物編製事項。
  十二、主計機構組織、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績)、考核,獎
        懲及訓練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六條
  政風室設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及宣導事項。
  二、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八、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九、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績),考核、獎懲
      及訓練管理事項。
  十、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十七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理
  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
第十八條
  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項;副港務長、副總工
  程司,襄助港務長、總工程司處理相關業務。
第十九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副主管襄助主管處理業
  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副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條
  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
  、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各組、室主管及所屬機構首長暨港務
  警察、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二十一條
  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局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
  時召開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局暨所屬機構各項業務權責劃分,依各該分層負責最細表辦理。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局長核定後施行。
  所屬機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機構擬訂,報本局核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