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組織條例第十 三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第三條
本處設工程課、浚港課、測量隊、水電所、各工務所、秘書室、人事室 、會計室、政風室。第四條
工程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程年度計畫之彙整及管考事項。 二、工程發包、簽約、施工督導、考核、驗收、結算驗收證明書簽發及 結算等業務事項。 三、工程檔案管理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訓練宣導及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第五條
浚港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疏浚工程年度預算之擬訂事項。 二、港灣疏浚工程之施工、監造等事項。 三、商港區域內海底物打撈清除事項。 四、工地現場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環境污染防治督導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第六條
測量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測量工程年度預算之擬訂事項。 二、港埠設施檢測事項。 三、商港區域內地形地物校測及房產檢丈事項。 四、水文資料蒐集整理事項。 五、工地現場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環境污防治督導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第七條
水電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埠水電工程年度預算之擬訂事項。 二、港埠水電工程之施工、監造等事項。 三、港埠水電設施之緊急災害搶救工程事項。 四、商港區域內高低壓電氣設備檢測事項。 五、工地現場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環境污染防治督導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第八條
各工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埠工程年度預算之擬訂事項。 二、港埠工程之施工、監造等事項。 三、港埠設施之緊急災害搶救工程事項。 四、工地現場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環境污染防治督導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施政計畫、工作考成、為民服務、人民陳情案件、出國報告、動員 業務事項。 二、各種會報彙辦、首長簡報製作及施政理念宣導事項。 三、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四、新聞轉核、參訪接待、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五、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六、辦公廳舍修繕、維護、使用管理事項。 七、財產、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八、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九、不屬於其他各課、室、所、隊掌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第十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員工體育康樂活動有關事項。 十一、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一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執行及保留事項 三、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 四、採購業務監辦事項。 五、補助款申撥、保留事項。 六、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七、會計簿籍編製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八、年度決算編製事項。 九、料帳處理事項。 十、現金及預算執行查核事項。 十一、統計業務事項。 十二、主計機構組織、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績)、考核、獎 懲及訓練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二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及宣導事項。 二、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三、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四、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五、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八、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績)、考核、獎懲 及訓練等管理事項。 九、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制及推動執行事項。 十、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三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處務。第十四條
課、室、所、隊主管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第十五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 、專員、各課、室、所、隊主管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第十六條
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 時召開之。第十七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核定之。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