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組織條例第十
  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處設工程課、浚港課、測量隊、水電所、各工務所、秘書室、人事室
  、會計室、政風室。
第四條
  工程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程年度計畫之彙整及管考事項。
  二、工程發包、簽約、施工督導、考核、驗收、結算驗收證明書簽發及
      結算等業務事項。
  三、工程檔案管理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訓練宣導及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條
  浚港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疏浚工程年度預算之擬訂事項。
  二、港灣疏浚工程之施工、監造等事項。
  三、商港區域內海底物打撈清除事項。
  四、工地現場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環境污染防治督導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測量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測量工程年度預算之擬訂事項。
  二、港埠設施檢測事項。
  三、商港區域內地形地物校測及房產檢丈事項。
  四、水文資料蒐集整理事項。
  五、工地現場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環境污防治督導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七條
  水電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埠水電工程年度預算之擬訂事項。
  二、港埠水電工程之施工、監造等事項。
  三、港埠水電設施之緊急災害搶救工程事項。
  四、商港區域內高低壓電氣設備檢測事項。
  五、工地現場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環境污染防治督導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八條
  各工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埠工程年度預算之擬訂事項。
  二、港埠工程之施工、監造等事項。
  三、港埠設施之緊急災害搶救工程事項。
  四、工地現場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環境污染防治督導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施政計畫、工作考成、為民服務、人民陳情案件、出國報告、動員
      業務事項。
  二、各種會報彙辦、首長簡報製作及施政理念宣導事項。
  三、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四、新聞轉核、參訪接待、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五、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六、辦公廳舍修繕、維護、使用管理事項。
  七、財產、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八、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九、不屬於其他各課、室、所、隊掌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員工體育康樂活動有關事項。
  十一、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執行及保留事項
  三、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
  四、採購業務監辦事項。
  五、補助款申撥、保留事項。
  六、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七、會計簿籍編製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八、年度決算編製事項。
  九、料帳處理事項。
  十、現金及預算執行查核事項。
  十一、統計業務事項。
  十二、主計機構組織、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績)、考核、獎
        懲及訓練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及宣導事項。
  二、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三、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四、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五、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八、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績)、考核、獎懲
      及訓練等管理事項。
  九、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制及推動執行事項。
  十、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處務。
第十四條
  課、室、所、隊主管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十五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
  、專員、各課、室、所、隊主管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六條
  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
  時召開之。
第十七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核定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