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以下簡稱本廠)組織條 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廠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第三條
本廠設設計課、工務課、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第四條
設計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專案工程事項。 二、工程勘估、報價及編定工程廠號、結價事項。 三、授權本廠辦理工程採購事項。 四、授權本廠辦理配件材料採購事項。 五、設計、規劃、研究及工程管制、考核等事項。 六、其他不屬於工務課之工程技術事項。 七、接受委託代辦工程之工程行政事項。 八、工程資料整理保管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第五條
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船舶、機械修造執行事項。 二、接受委託代辦工程修造執行事項。 三、修造人力工作分配、協調、管理事項。 四、船舶、機械修造工程施工監督及驗收事項。 五、修造機工具維護、保養及汰換、管理事項。 六、工程資料製作整理保管事項。 七、工業安全執行與防範事項。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訓練宣導及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第六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施政計畫、工作考成、為民服務、人民陳情案件、出國報告、動員 業務事項。 二、各種會報彙辦、首長簡報製作及施政理念宣導事項。 三、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四、新聞轉核、參訪接待、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五、辦公廳舍修繕、維護、使用管理事項。 六、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七、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八、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九、不屬於其他各課、室掌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第七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結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提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員工體育康樂活動有關事項。 十一、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第八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執行及保留事項。 三、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 四、採購業務監辦事槓。 五、補助款申撥、保留事項。 六、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七、會計簿籍編製及會計案管理事項。 八、年度決算編製事項。 九、料帳處理事項。 十、現金及預算執行查核事項。 十一、統計業務事項。 十二、主計機構組織、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績)、考核、獎 懲及訓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第九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及宣導事項。 二、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三、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四、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五、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八、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績)、考核、獎懲 及訓練等管理事項。 九、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制及推動行事項。 十、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第十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廠長襄理廠務。第十一條
課、室主管承廠長、副廠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第十二條
廠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廠長主持,副廠長 、各課、室主管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第十三條
廠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廠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 時召開之。第十四條
本廠各項燉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擬訂,報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核定之。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