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及推動,設置交通部道路 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全國道路及鐵道交通安全事項之策劃、協調與督導其執行 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計畫及執行情形之審 議、監督與查核事項。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修訂之建議事項。 (四)道路交通安全資料之蒐集、綜合分析及專題研究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由交通 部次長、內政部次長、教育部次長兼任。
四、本會置委員三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中 十九人由以下人員兼任: (一)內政部警政署署長或副署長。 (二)內政部營建署署長或副署長。 (三)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司長或副司長。 (四)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署長或副署長。 (五)交通部路政司司長或副司長。 (六)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執行秘書。 (七)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或副局長。 (八)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或副局長。 (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長或副所長。 (十)交通部鐵道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二)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四)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六)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七)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八)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九)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或副局長。 其餘十二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專家聘兼之。 前項專家任期二年,並得續聘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編制內職員派兼,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會務。
六、本會設下列各組: (一)秘書組。 (二)督導組。
七、本會置組長二人,由本部遴派簡任以上適當人員兼任之,另所需工作 人員九至十人,於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八、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 ,由其指定之副主任委員為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視議題需要,邀集其他部會、縣市政府代表或相 關領域專家參加。
九、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設置規定,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