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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高速公路局纜線防竊獎勵檢舉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修正

一、為鼓勵檢舉竊取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纜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纜線,以電力纜線及其附屬設備為限。
三、獎勵對象為對於竊取本局纜線之檢舉人及憲、警、調、海關、海巡署
    或其他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之機關(以下稱偵辦
    機關)。前述檢舉人不含本局所屬各單位(保全)人員及其三等親以
    內之人員。
四、檢舉人之獎勵類別:
  (一)逕行逮捕現行犯送交偵辦機關者,或以電話報案或其他方式協助
        偵辦機關逮捕現行犯,因而移送法辦並起訴者。
  (二)向本局或偵辦機關具名(得用化名)檢舉,提供偷竊相關線索,
        內容具體詳實,並向偵辦機關完成檢舉筆錄製作,因而偵破案件
        移送法辦並起訴者。
五、檢舉人檢舉時,受理部門應即時詳實登錄姓名(得應檢舉人之要求使
    用化名)、聯絡方式、報案時間及識別資料等,受理部門應確實保密
    。同一檢舉案件以最先報案者為獎勵對象。
六、獎勵方式:
  (一)逕行逮捕現行犯送偵辦機關移送法辦並起訴者,每案頒發商品禮
        券貳萬元。
  (二)發現偷竊纜線,報案或協助偵辦機關逮捕現行犯移送法辦並起訴
        者,每案之檢舉人及偵辦機關各頒發商品禮券壹萬元。
  (三)向偵辦機關檢舉,提供偷竊線索,內容具體詳實因而逮捕嫌犯移
        送法辦並起訴者,每案之檢舉人及偵辦機關各頒發商品禮券壹萬
        元。
  (四)因纜線失竊向偵辦機關備案者,不予獎勵。但偵辦機關經查察逮
        捕嫌犯移送法辦並起訴者,每案頒發商品禮券貳萬元。
  (五)本點各款之每案係以起訴書一件為一案。如有數人共同檢舉或數
        個偵辦機關共同偵辦,則商品禮券平均頒發。若案件複雜而跨本
        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偵辦者,得提高頒發商品禮券金額;跨本局
        兩個區養護工程分局加發壹萬元,跨三個區養護工程分局加發貳
        萬元,每案上限為肆萬元。
七、發放之商品禮券,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屬分離課稅所得,應按
    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稅款。
八、本局受理檢舉及獎勵金核發均由本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經辦部
    門依失竊纜線性質分由交控中心及工務段辦理。
九、商品禮券發放作業注意事項,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