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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研究發展案件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修正

一、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自行研究發展案件,特依「行政院
    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自行研究發展案件,係指由本局各單位暨所屬機關自行
    研究及共同研究之案件。
三、本局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報該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項
    目至本局(格式如附表一),每項研究計畫須檢附研究概述(含電子
    檔格式如附表二);如需研究經費時,應敘明經費來源,由本局秘書
    室簽會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彙整陳報交通部轉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備查。
四、本局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於年初提報自行研究計畫項目時,前已提報備
    查之跨年度自行研究計畫無論是否逾研究期限,如未完成者,仍應予
    以併列入提報。
五、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項目若有異動或增刪,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提報本局
    ,由本局秘書室彙整後陳報交通部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
六、年度自行研究計畫之自行研究案件成果報告(撰寫規範如附表三)應
    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報本局三份(含電子檔二份);逾期未提出者(
    不含研究期程跨年度者),則改列為下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項目,於次
    年初重新提報。
七、自行研究計畫項目未經提報並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者,
    其所提報之研究報告,本局將退回不予處理。
八、研究報告提報後,由本局秘書室送請本局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研提研究
    報告處理意見表(格式如附表四),經簽奉核定後函復提報單位知照
    。
    前項研究報告處理意見分下列三款:
  (一)研究成果應推廣至本局相關單位暨所屬機關運用並發表於本局研
        究發展成果專輯。
  (二)研究成果應發表於本局研究發展成果專輯。
  (三)研究成果備查。
九、本局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提報自行研究案件符合第八點第二項第一款或
    第二款之情形者,由本局秘書室簽請局長指派本局相關組室主管以上
    人員七至九位擔任審委員,其中一人並為召集人,組成自行研究發展
    評審委員會議,辦理評審事宜。
十、自行研究發展評審委員會議評審時,得請提出自行研究案件單位列席
    說明,由各評審委員依本要點之自行研究報告案件評分表(如附表五
    )評審項目及權數,予以評定各研究報告分數。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
    上者予以獎勵其研究人員或團隊。
    前項獎勵,按名次分別給獎勵金及獎座一面。第一名獎勵金三萬元,
    第二名獎勵金二萬元,第三名獎勵金一萬元,其餘優等獎勵金不逾伍
    仟元。惟獎勵金總經費不得逾十萬元,名次評等並得從缺。評審結果
    經簽陳局長核定後頒發。
    前項獎勵金以核發等值獎品或提貨券為限。
十一、本局各單位暨所屬機關自行研究案件,有獲第十點評審獎勵者,且
      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於推廣有具體成效次年二月十五日前,提
      報推廣成效報告(撰寫規範如附表六)十二份至本局,申請推廣成
      效獎勵:
    (一)對於機關業務研提具體改進辦法,具有效益者。
    (二)對於行政措施研提改進方法,能獲致便民效果者。
    (三)對於行政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法研提改善方案,能增進辦事效能
          者。
    (四)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實施後,能收精簡
          效果者。
      推廣成效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曾經申請前項獎勵者。
    (二)已在其他機關獲獎勵者。
    (三)同時申請其他獎勵者。
      本局各單位暨所屬機關申請第一項推廣成效獎勵每年至多以二件為
      原則。
十二、申請推廣成效獎勵案件,由本局秘書室送請本局相關業務主管單位
      研提申請推廣成效獎勵案件審查表(格式如附表七),審查符合條
      件者,由本局秘書室簽請局長指派本局相關組室主管以上人員七至
      九位擔任評審委員,其中一人並為召集人,組成推廣成效評審委員
      會議,辦理評審事宜。
      召開前項評審時,得請提出推廣成效獎勵單位列席說明,由各評審
      委員依本要點之推廣成效獎勵案件評分表(如附表八)評審項目及
      權數,予以評定各研究報告分數。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得予
      以獎勵,評審結果經簽陳局長核定後發布。獎勵標準如下:
    (一)第一名者,受評單位首長(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各一人,各記
          功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記功一次,並於敘獎點數
          五點範圍內由獲獎機關本於權責敘獎。
    (二)第二名者,受評單位首長(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各一人各嘉獎
          二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嘉獎二次,並於敘獎點數四
          點範圍內由獲獎機關本於權責敘獎。
    (三)第三名以後者,受評單位首長(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各一人,
          各嘉獎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記嘉獎一次,並於敘
          獎點數三點範圍內由獲獎機關本於權責敘獎。
    (四)以上獎勵原則取三名,如成績均表現優異至多增加三名。
十三、本局所屬機關未獲獎勵之自行研究案件,由各機關依權責自行擇優
      辦理獎勵。
十四、自行研究報告本局處理意見如為推廣至本局相關單位暨所屬機關運
      用者,本局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應主動辦理,並每年簽報執行情形。
十五、本局秘書室應將本局歷年提報之自行研究發展案件(含研究報告提
      要)、研究發展成果專輯及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項目(含研究概述)
      等資料,登錄於本局網站,以供查閱。
十六、本局各所屬機關得參照本實施要點自訂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