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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申請使用國道舉辦體育活動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並自即日起施行 修正

一、目的:為因應各機關團體申請於國道舉辦體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以
    為申辦及審核之依據。
二、法令依據: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第三
    項與「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六點規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以下簡稱本局)得於舉辦活動期間封閉國道特定路段,並依管理成本
    按次收取費用。
三、活動性質:具國際性、公益性,且為非營利性質之體育活動(除必要
    之報名費外,不得有其他收費行為)。
四、申請路段及時段
  (一)路段:限鄰近具有良好之平行替代道路,對交通衝擊不大且易於
        執行交通管制及疏導措施之路段。
  (二)時段:限例假日之非交通尖峰時段。
五、舉辦頻率限制:各區養護工程分局所轄同一國道路線一年核准一次為
    限。
六、承辦單位:由申請路段之本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有關接受活動之
    申請、審核及相關配合事宜。
七、費用之支應
    活動主辦單位,應支付下列費用:
  (一)場地使用費(營業稅另計):依使用道路里程及時間長度計算,
        12小時以內,以 1,200元/每小時每公里(分向計算);超過12
        小時者,以 3,600元/每小時每公里(分向計算)。里程計算採
        管制範圍交流道間之主線里程計,未滿 1公里則採四捨五入計算
        。
  (二)保證金10萬元(活動完畢,查無待辦事項後無息退回)。
  (三)因活動所需而設置交通維持相關設施,由主辦單位逕洽具有高速
        公路施工交通維持經驗之廠商辦理,相關費用由活動主辦單位自
        行負擔。
  (四)需國道公路警察局及其他單位代辦事項及費用,由活動主辦單位
        自行接洽研商。
八、活動之申請
  (一)至少於預定活動日期三個月前,以書面(格式如附件一)向本局
        轄區養護工程分局提出活動申請。
  (二)活動主辦單位於提出申請時,應檢附活動所在地地方政府同意文
        件,且一併提送詳細之活動計畫書,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
        1.活動名稱、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2.活動主、協辦單位簡介,及舉辦同類性質活動經驗說明。
        3.活動主、協辦單位及各單位負責人,各單位之活動主要承辦人
          員,各單位聯絡窗口(含聯絡人)及方式(地址、電話、傳真
          、網站及電子郵件等)。
        4.活動期間臨時進入或設置於道路上之車輛、設施名稱、數量及
          舉辦活動必要搭設之司令台、舞台等設施。
        5.交通衝擊評估(含舉辦時段內受影響交通量預估、平行替代道
          路規劃、交通影響程度等)。
        6.交通維持計畫(含交通動線示意圖、交通維持設施佈設、宣導
          及執法計畫等)。
        7.需本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及其他單位協調、配合或代辦事項,
          包含工務及警力支援、安全秩序維護等。
        8.事後道路清理等復原計畫。
        9.其他本局須了解有關道路管理及交通秩序與安全相關事項。
  (三)活動計畫書之內容若有補充資料時,最遲須於預定活動日期二個
        半月前補送,逾時不予收件。
九、活動之審核:
  (一)各單位所提活動申請,由本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依附件二之審查
        準則辦理審查及評選,得分至少須為80分以上,方具核准基本條
        件。
  (二)若有超過一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時,由評選最優之單位取得舉辦
        活動之許可。
  (三)本局仍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
十、其他:
  (一)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責現場清潔維護,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秩序
        維護工作,及辦理公共意外保險。
  (二)不得有毀損道路相關設施之行為。
  (三)如有毀損道路設施之狀況時,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賠償之責,損壞
        賠償金得自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償。
  (四)應於申請時間內結束活動並開放通車,如有逾時,除依第七點第
        (一)款之規定加收場地使用費外,另記點1點,累計達2點,則
        暫停申請資格1年。
  (五)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單位需將現場清理完成及恢復原狀,並會
        同本局人員檢視確認無誤後,再由本局與國道公路警察局進行恢
        復通車之準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