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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申請使用國道舉辦體育活動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

一、目的:為因應各機關團體(以下稱活動主辦單位)申請使用國道舉辦
    體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以為申辦、審核及收費之依據。
二、法令依據: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第三
    項與「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二、三點規定,交通部高速公路
    局(以下稱本局)得於活動期間封閉國道特定路段,並按次收取費用
    。
三、本要點所稱之體育活動,需具國際性、公益性,且非營利性質;除必
    要之報名費外,不得有其他收費行為。
四、申請路段及時段
    (一)路段:限鄰近具有良好疏導功能之替代道路,對交通衝擊不大
          且易於執行交通管制措施之國道路段。
    (二)時段:限國定連續假期以外之例假日,且非交通尖峰時段。
五、舉辦頻率限制:本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轄內,同一國道路線一年核准
    一次為限。
六、受理申請暨承辦單位:由申請路段所屬之本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受理
    活動之申請、審核、收費及相關配合事宜。
七、活動之申請
    (一)活動主辦單位至少於預定活動日期三個月前,以書面(格式如
          附件一)向本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提出活動申請。
    (二)活動主辦單位向養護工程分局提出申請時,應檢附活動所在地
          地方政府之同意、許可等證明文件,且一併提送詳細之活動計
          畫書,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1.活動名稱、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2.活動主、協辦單位簡介,及舉辦同類性質活動經驗說明。
          3.活動主、協辦單位及各單位負責人、主要承辦人、聯絡窗口
            及聯絡方式(地址、電話、傳真、網站及電子郵件等)。
          4.活動場地規劃及示意圖,包含活動期間臨時進入或設置於道
            路上之車輛、設施名稱、數量,以及必要搭設之司令台、舞
            台等。
          5.交通衝擊評估,含活動期間受影響交通量預估、替代道路規
            劃、交通影響程度等。
          6.交通維持計畫,含交通動線示意圖、交通維持設施布設、管
            制措施、宣導及執法計畫等。
          7.需本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及其他單位協調、配合或代辦事項
            ,包含工務及警力支援、安全秩序維護等。
          8.事後道路清理等復原計畫。
          9.其他本局須了解有關道路管理及交通秩序與安全相關事項。
    (三)活動計畫書之內容若有補充資料時,最遲須於預定活動日期二
          個月前補送,逾時不予收件。
八、活動之審查及國道路段使用權之核准
    (一)活動主辦單位所提申請,由本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依附件二之
          審核評分表辦理審查,得分至少須為80分以上,方具核准基本
          條件。
    (二)養護工程分局將審查結果及相關資料(如評分表、活動計畫書
          等)報局,由本局核定國道路段使用權之准否。
    (三)如分局已完成活動之審查,則該年同分局轄內同一路線後續有
          單位提出申請時,分局得不予受理。
九、費用之支應
    活動主辦單位,應支付下列費用:
    (一)場地使用費(營業稅另計),依使用道路里程及時間長度計算
          ,說明如下:
          1.12小時以內者,以1,200元/每小時每公里分向計算。
          2.超過 12小時者,超過12小時部分以3,600元/每小時每公里
            分向計算。
          3.里程計算採管制範圍之主線里程計,未滿 1公里則採四捨五
            入計算。
          4.時間計算方面,不足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算;超過半小時不
            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
    (二)保證金10萬元(活動完畢,查無待辦事項後無息退回)。
    (三)因活動所需而設置之交通維持設施,由活動主辦單位逕洽具有
          高速公路施工交通維持經驗之廠商辦理,相關費用由活動主辦
          單位自行負擔。
    (四)需國道公路警察局及其他單位代辦事項及費用,由活動主辦單
          位自行接洽研商。
十、其他
    (一)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責現場清潔、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秩序維
          護,及辦理公共意外保險。
    (二)不得有毀損道路相關設施之行為。
    (三)如有毀損道路設施之狀況時,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賠償之責,損
          壞賠償金得自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償。
    (四)活動應於申請時間內結束並開放通車,如有逾時,由本局轄區
          養護工程分局依第九點第一款之費率,再加收五成之場地使用
          費(加收方式及範例如附件三),另記點 1點。同一活動主辦
          單位遭記點(累計)達2點,則暫停申請資格1年。
    (五)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單位須將現場清理完成及恢復原狀,並
          會同本局人員檢視確認無誤後,再由本局與國道公路警察局進
          行恢復通車之準備作業。
十一、已獲准使用國道舉辦之活動,如活動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
      力之事由,本局得廢止其使用國道之核准許可,並停止其使用國道
      ;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無息退回,活動主辦單位不得異議
      或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