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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臺灣省交通事業人員任用程序

中華民國85年4月8日 制(訂)定

甲、臺灣省交通事業人員在準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期間,依交通事業
    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其任用程序訂定如左:
壹、任用部分:
    一、業務長、技術長、副業務長、副技術長之任用,依法定程序報由
        臺灣省政府令派,送請銓敘部審定之。
    二、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之任用,除臺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暨臺
        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得自行派充外,其餘各事業機構應依法
        定程序報由臺灣省政府交通處令派,並均應分別報請臺灣省政府
        核備及逕由各事業機構送請銓敘部審定之。
    三、業務員、技術員之任用,由各事業機構派充,副本報請直屬上級
        機關核備,並逕由各事業機構送請銓敘部審定之。
    四、業務佐、技術佐,由各事業機構派充,送請銓敘部審定之。
    五、業務士、技術士,由各事業機構派充。
貳、調任部分:
    一、業務長、技術長、副業務長、副技術長之調任,報由臺灣省政府
        核定,並送請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
    二、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業務員、技術員之調任,由各事業機
        構核定,以副本報請直屬上級機關核備,並逕送請銓敘部辦理動
        態證記。
    三、業務佐、技術佐之調任,由各事業機構核定,並送請銓敘部辦理
        動態登記。
    四、業務士、技術士,由各事業機構核定。
參、主計人員、人事人員、政風人員之任用程序,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令
    之規定辦理。
乙、右列程序,送由銓敘部、交通部會同核定後發布並自民國八十五年七
    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