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本局國際會議廳(以 下簡稱本會議廳)之外借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團體、法人, 因舉辦學術性活動或專業性會議之需要,得向本局申請本會議廳使用 。 本會議廳不提供政治性或選舉造勢會場之用。
三、本會議廳假日不開放,使用時段如下: (一)全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 (二)半日:上半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 或下半日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四、外借會議廳按其使用時段,收費標準如下: (一)會場使用費:含場地租金、冷氣照明等雜項設備使用維護及場地 清潔費用。 全日為新台幣45,000元,半日為25,000元。 (二)逾時使用費:如逾越原訂時段使用,應提出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延 長使用,並加收逾時使用費。 每小時5,000元,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使用會議廳時,應事先以電話向本局秘書室總務洽詢並填具 申請單(如附件),於預訂使用日之二十日前備函向本局申請。 (二)經本局審查同意並函復通知後,申請使用單位應於使用日之七日 前向本局出納繳清會場使用費。逾期未繳費時,本局得逕予取消 不另通知。
六、申請單經獲准後,申請使用單位不得要求變更本會議廳之使用日期。 使用單位如有特殊原因取消使用時,最遲應於原定使用前三日以書面 通知本局,經本局同意後無息退還其已繳納之會場使用費。其他狀況 ,概不退還。
七、本局如有特殊需要,未能如期提供本會議廳供申請單位使用時,應通 知該獲核准申請使用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其已繳納會 場使用費,申請使用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損失賠償。
八、場地勘察與會場佈置: (一)申請使用單位工作人員如需勘察場地等,應事先通知並會同本局 管理人員辦理。 (二)配合會議之牌樓、海報或宣傳標語,申請使用單位須於使用本會 議廳當日之一日前送達本局備查,依本局管理人員之指導張貼, 不得任意打釘或張貼於局內牆壁、樑柱等。 (三)使用單位應於使用本會議廳當日指定現場負責人一名,隨時與本 局管理人員協調聯繫。
九、設備器材使用應注意事項: (一)在使用本會議廳前或使用過程中,於啟用燈光、音響、麥克風、 空調冷氣等各項設備時,須依本局專業管理人員之指導辦理,以 免發生故障。 (二)使用本會議廳設備或各項器材,均應善加維護,如有損壞或污損 ,使用單位應負責修復或更換新品。
十、使用本會議廳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損毀,使用單位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 責任。
十一、會議廳使用期間,會場之秩序、安全防護及會場服務均應遵守本局 相關規定辦理,並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十二、使用本會議廳,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使用單位應予以制止,必要 時,本局得逕行停止使用或移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一)進行違背政府法令或公共秩序之活動者。 (二)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三)以集會或演講為名,而行私利之實。 (四)與會人數超過會場容量,影響秩序管理及使用效果。 (五)與會人員於會議廳內吸菸、飲用茶水或食物等。 (六)逾越使用場地範圍或影響公務。
十三、會議廳使用期間,使用單位應製備識別證供其工作人員及出席人員 佩戴,並將樣本於會議開始前二日送本局備查,另尚需配合本局相 關門禁管制措施。
十四、申請使用單位非經本局書面同意,不得將本會議廳或設備之全部或 一部分轉供第三人使用。
十五、申請使用單位因會議需要欲裝置其他設備時,應先徵得本局同意, 並須於會議結束時,拆除該設備,恢復會場原狀。
十六、申請使用單位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將本局列為會議或活動之主辦、協 辦或贊助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