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離島地區如下: 一、金門縣。 二、連江縣。 三、澎湖縣。 四、屏東縣琉球鄉。 五、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第三條
設籍於前條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固定海運航線客船往返於臺灣本島 與其設籍之離島間者,應憑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始得向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票價補貼。 前項補貼額度為全額票價之百分之三十。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票價補貼之 航線,其補貼額度高於全額票價之百分之三十者,得維持其原有補貼額度 。第四條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應擬具計畫書函送交通部審議核定。 前項計畫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期程。 三、計畫目標。 四、計畫內容:包括實施航線(船舶)、補貼票價之船票類別、補貼額度 、預估補貼總金額及實施方法。 五、稽核方式。 六、預定進度。 七、經費來源。 八、辦理機關與人員。第五條
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 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件一)後,始得為票價補 貼。 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季檢附補貼名冊及補貼款清冊(如附件二),送交 通部核銷撥付。第六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補貼經費,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