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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所屬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修正

一、本部為促進所屬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企業化經營及激勵事業人員工
    作潛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務品質,發揮整體經營績效,特依「
    交通部所屬用人費率事業機構薪給管理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所屬各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人員經營績效獎金,包括考核獎金
    及績效獎金兩部分,獎金之提撥總額以不超過四點四個月薪給為限。
三、考核獎金部分:
  (一)各事業機構當年度工作考成(核)列甲等者,其考核獎金提撥總
        額以不超過本機構二個月薪給總額為限;工作考成(核)列乙等
        者,其考核獎金提撥總額以不超過本機構一至一點五個月薪給總
        額為限(年度工作考成(核)成績未滿七十五分者,提撥以不超
        過本機構一個月薪給總額為限,年度工作考成(核)成績七十五
        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提撥以不超過本機構一點五個月薪給總
        額為限);考列丙等以下者不發給。
  (二)考核獎金包括年度考核獎金、全勤獎金及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
        例發給之獎金。但經行政院核定不予列入者,不在此限。
四、績效獎金部分:
  (一)績效獎金須有盈餘始得發放。各事業機構年度決算如因績效提升
        ,致核發之績效獎金超過預算部分,併入決算辦理。
  (二)績效獎金由各事業年度決算稅前盈餘,經考量政策因素所影響之
        收支後,達成之總盈餘(決算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依員工
        貢獻程度提撥計給,並應設定發給級距及區分內部合理分配比例
        。績效獎金總額以提撥一點二個月為基準,零點四個月為調整級
        距,並以提撥不超過二點四個月薪給為限。但經行政院評選為績
        效特優之事業機構,酌增其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上限。
  (三)績效獎金級距基準中,超過「法定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
        額」之第一級比率應訂定合理比率下限。
  (四)績效獎金計算公式:
        1.總盈餘(決算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達「法定稅前盈餘加減
          政策因素影響金額」者,以一點二個月為限;未達「法定稅前
          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者,以一點二個月按達成比率計
          算。其計算公式:

          績效獎金=一點二個月×總盈餘/(法定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
          響金額)。

        2.總盈餘(決算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超過「法定稅前盈餘加
          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績效獎金為一點二個月加計每級零點
          四個月,最高加計三級至一點二個月為限。其計算公式:

          績效獎金=一點二個月+X;X=零點四個月、零點八個月或
          一點二個月。

         (1)本部所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超過達百分之二以上,加
            給零點四個月;超過達百分之三以上,加給零點八個月;超
            過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加給一點二個月。
         (2)本部所屬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超過達百分之二,加
            給零點四個月;超過達百分之四以上,加給零點八個月;超
            過達百分之六以上者,加給一點二個月。
         (3)本部所屬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超過達百分之零點五以上
            ,加給零點四個月;超過大於百分之一,加給零點八個月;
            超過達百分之二以上者,加給一點二個月。
        3.公式之限制因素:
         (1)決算稅前盈餘如因政策關係導致虧損時,得剔除此一因素計
            發,但盈餘估算政策因素結果,不得轉為虧損(即:決算稅
            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後大於或等於零)。
         (2)郵政儲金匯兌法明定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依該法不能辦理放款業務,相關損益不得列入政策因
            素。
         (3)績效獎金提撥總額除經行政院評選為績效特優之事業機構酌
            予增加外,以不超過二點四個月薪給為限。
  (五)績效獎金包括以事業本身員工為發放對象,非公開普及一般社會
        大眾之激勵性給與。
五、政策因素,應以事先核報、有利與不利因素併同提列及已編列預算者
    其金額不重複計算等原則認列。如為年度預算中未考慮之政策措施而
    影響盈餘者,其認定項目限定:
  (一)稅捐:因政策變動所增減之貨物稅、營業稅等稅捐。
  (二)處理土地部分:處理之盈餘不得計算,但屬員工貢獻部分經「交
        通部所屬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經營績效獎金及政策因素審議
        會」審議認定後,得予列入。
  (三)其他:其他因政策措施或非屬事業營運所導致之收入減少或支出
        增加,經報本部核定之項目。
六、影響年度盈餘之政策因素項目,應在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報部提送「交
    通部所屬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經營績效獎金及政策因素審議會」
    審議。
七、各事業機構在編列年度預算時,應衡酌經營狀況、預算盈餘、用人費
    負擔情形及政策因素,核算估計,編列績效獎金預算。
八、各事業機構年度內新進、調職、退休、資遣、留職停薪、復職及在職
    死亡人員得各按當年度在職月數比例發給經營績效獎金。
    前項經營績效獎金依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
九、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應依照行政院八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台八十人政肆
    字第四八七一一號函核復原則及本實施要點之規定擬訂各事業「核發
    績效獎金應行注意事項」,憑以分配其事業內部績效獎金並報部備查
    。
十、本部各事業機構如未達年度營運目標或未達繳庫盈餘者,除因政策因
    素外,事業主持人應澈底負經營成敗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