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以下稱本部)為鼓勵大學院校運用豐沛之基礎研發設施及研 究資源,與已累積之基礎研發能量及既有之設施,協助本部相關政策 之推動,辦理「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服務升級3.0計畫」(114-117 年)(以下簡稱本計畫),藉由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區 域中心)強化地方政府能力建構,協助推動公共運輸發展及道安改善 ,並配合本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計畫( 114-117 年)」及本部「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 113-116年)」之執行 ,共同推動公共運輸及道路交通安全改善,並連結國家重大政策,包 含環島高快速鐵公路網、智慧交通、觀光旅遊、地方創生及淨零排放 等,以擴大本計畫之實施範圍及成效,特制訂本要點。
二、計畫期程 本要點期程係自修正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三、補助對象 申請資格為依中華民國大學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院校。
四、本計畫全程兩期(二年為一期),包含第一期計畫( 114-115年)及 第二期計畫( 116-117年)。每期計畫包括基礎型、競爭型及道安改 善等3類型計畫,各類型計畫之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一)基礎型計畫 1.輔導地方政府研提公共運輸提案。 2.公共運輸案例研析與實作。 3.辦理跨域整合首長論壇及成果發表會。 4.研析區域公共運輸年度發展趨勢與政策方針。 5.協助本部(運輸研究所及公路局)研提公共運輸發展策略或 配合本部政策宣導。 (二)競爭型計畫 1.連結國家重大政策/區域治理 (1)鼓勵跨部會及跨區域資源與計畫整合,並從區域治理、跨 域及跨部會整合觀點研提計畫內容,以符合區域永續發展 需要。 (2)須研提兩年期計畫,計畫主題以連結公路公共運輸永續與 交通平權計畫之推動策略或行動方案(如創新與智慧化公 共運輸服務、交通行動服務、偏鄉及超高齡地區創新服務 、推廣觀光旅遊公車路線、公車路網整合)或以公共運輸 連結國家重大政策(例如地方創生、行政院通勤月票、智 慧交通、觀光旅遊及淨零排放等),以強化公共運輸服務 的完整性、落實人本交通政策,且不得與基礎型計畫工作 重疊。 2.國際交流合作 (1)為促進與國際之交流合作,強化與國際組織(如亞太經濟 合作APEC、亞洲開發銀行)關注之政策議題連結,以瞭解 國際間於交通領域發展動態,同時藉由國際交流合作,分 享我國推動經驗,並尋求技術輸出之機會。 (2)本計畫主要目的為透過與國際組織合作,就國際組織關注 之公共運輸政策議題,進行規劃及籌備辦理國際交流活動 ,並連結各區域中心歷年或目前推動成果加以研議規劃, 以利透過新興智慧技術應用或公共運輸發展趨勢及政策, 進行公共運輸發展之經驗與案例分享。 (三)道安改善計畫 1.協助地方政府提報「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 2.支援交通安全人員能力建構。 3.工程改善專案成效評估。 4.支援「道安提升行動小組」。
五、補助原則 (一)基礎型計畫及競爭型計畫之補助經費由本部公路局「公路公共 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計畫」項下支應;道安改善計畫之補助經 費由本部「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項下支應。 (二)基礎型計畫部分,係獲選之各區域中心均須辦理之計畫,各區 域中心每年以補助新臺幣 725萬元為上限(總計每期總經費上 限為新臺幣1,450萬元)。 (三)競爭型計畫 1.連結國家重大政策/區域治理:係由各區域中心自行提出, 並經評選獲核定後,方可辦理之計畫,各區域中心每年以補 助新臺幣250萬元為上限(總計每期總經費上限為新臺幣500 萬元)。 2.國際交流合作:係由各區域中心自行提出,並經評選結果擇 1區域中心辦理之計畫,該區域中心每期第一年以補助新臺 幣 60萬元為上限,每期第二年以補助新臺幣140萬元為上限 (總計每期總經費上限為新臺幣200萬元)。 (四)道安改善計畫部分,由獲選之各區域中心辦理之計畫。依輔導 區域涵括範圍內縣市數補助經費,北區區域中心每年以補助新 臺幣455萬元為上限(每期總經費上限為新臺幣910萬元);桃 竹苗及雲嘉南區域中心每年各以補助新臺幣 375萬元為上限( 每期總經費上限為新臺幣 750萬元);中區區域中心及高屏澎 區域中心每年各以補助新臺幣 335萬元為上限(每期總經費上 限為新臺幣670萬元);東部區域中心每年以補助新臺幣295萬 元為上限(每期總經費上限為新臺幣590萬元)。
六、分區範圍及申請資料 (一)本計畫所訂定之分區範圍如下表,原則每一區域由一學校提出 申請(或二校聯合申請);如與其他大學院校聯合申請,請填 列「二校聯合申請協議書」(如附件 1),惟契約相關行政庶 務仍由代表學校辦理。如團隊成員包含其他大學院校之研究中 心等機構或學者專家合作,請與機構或個人簽署合作意向書。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申請資料包含: 1.計畫申請表1式5份(附件2)。 2.學校基本資料暨自評表1式5份(附件3)。 3.計畫基本資料表1式5份(附件4)。 4.工作計畫書: (1)基礎型計畫工作計畫書1式20份。 (2)競爭型計畫之連結國家重大政策/區域治理工作計畫書 1 式20份。 (3)競爭型計畫之國際交流合作工作計畫書1式20份。 (4)道安改善計畫工作計畫書1式20份。 5.學校出具公文,確認由該系、所代表學校申請,避免一校多 系申請。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 依「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服務升級 3.0計畫」補助經費編列原則辦 理(附件5)。
八、經費申請及核銷 (一)各校第一期計畫( 114-115年)之申請工作計畫書經本部運輸 研究所召開評選會議後,由本部運輸研究所與各區域中心之獲 選學校完成簽約作業;第二期計畫( 116-117年)之申請工作 計畫書經本部運輸研究所併同第一期計畫( 114-115年)第二 年期末成果報告審查會議或召開評選會議後,由本部運輸研究 所與審查通過之第一期計畫( 114-115年)執行學校或重新公 告評選通過之獲選學校完成簽約作業,並由本部運輸研究所逕 將各區域中心之契約書副本函送本部及本部公路局。 (二)基礎型計畫「協助本部(運輸研究所及公路局)研提公共運輸 發展策略或配合本部政策宣導」部分,需由本部(運輸研究所 及公路局)提出公共運輸發展策略或配合本部政策宣導之需求 ,經由本部運輸研究所指定區域中心辦理,且該成果須經審查 核可;如該年度未提出需求,則本項目不執行。 (三)計畫全程兩期(二年為一期),各期計畫中之基礎型、競爭型 及道安改善計畫經費,視第一期計畫( 114-115年)評選通過 及第二期計畫( 116-117年)審查或評選通過情形,核定補助 計畫及經費上限。 (四)計畫經費校方應以專款專用為原則管理,並應依主計法規、政 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審計法規、政府採購法及本部公路局「 公路公共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計畫」及本部「國家道路交通安 全綱要計畫」等相關規定辦理,繳交工作報告或其他報告書時 ,經費支用內容請合併列計填報。 (五)計畫經費之變更、保留,依政府預算法、本部及本部公路局相 關作業規定辦理,年度補助款未支用結餘,至遲應於計畫執行 年度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繳還。 (六)核定計畫之各期款項如屬年度預算第 1期撥款,應俟預算完成 法定程序後,始可申請撥付。 (七)款項撥付部分,各區域中心之簽約學校完成第一期計畫(114- 115年)及第二期計畫(116-117年)之各期履約條件時,俟本 部或本部公路局將款項撥入本部運輸研究所帳戶後,再由各區 域中心之簽約學校(二校聯合申請,由代表學校)向本部運輸 研究所提出各期經費申請,並由本部運輸研究所將經費逕撥予 各區域中心之簽約學校(二校聯合申請,分別撥予代表學校及 聯合申請學校)。
九、督導與查核 (一)團隊成員專業領域之資格:計畫主持人為計畫總協調人,應全 盤掌握各類型計畫之執行狀況,各類型計畫應有 1位協同主持 人擔任負責人,且不得為同一人,負責各類型計畫之管控及督 導,惟計畫主持人可兼任其中一類型計畫之負責人,各類型計 畫團隊組成成員專業領域之資格說明如下: 1.基礎型計畫部分,以交通運輸及公共運輸等專業領域之學者 專家為主,可納入軌道、智慧交通、觀光旅遊或地方創生等 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 2.競爭型計畫部分,除交通運輸及公共運輸等專業領域之學者 專家外,視所提計畫連結之專業領域,須納入軌道、智慧交 通、觀光旅遊或地方創生等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 3.道安改善計畫部分,須納入道路安全、交通工程等專業領域 之學者專家。 (二)基礎型及競爭型計畫應至少含專任研究人員各 1名(職級為助 理研究員級以上),以及碩士級專任專案經理 1名(職級須為 研究助理級以上,須列職務代理人,以下簡稱專案經理),專 案經理須依據契約規定掌控計畫執行進度、重要事項聯繫及相 關文件資料提供;道安改善計畫應含至少 1名具道路交通安全 專長之協同主持人負責管控及督導,以及 1名具道安工作或研 究相關經驗之專任道安專案經理,依據契約規定負責掌控計畫 進度、執行內容及資料分析等相關工作;各類型計畫除需符合 上述配置之人力要求外,可自行依據需求編列其他職級專任研 究人員。 (三)上述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案經理及專任研究人員之薪 資費用,應分別於基礎型、競爭型及道安改善計畫之人事費編 列(支領上限依附件 5補助經費編列原則規定辦理),其餘兼 任人員(兼任助理、臨時工及工讀生等)費用可以業務費支應 ,且各該人員工作項目需與計畫內容相關(單一兼任人員或計 畫支領金額不得超過15萬元以上)。 (四)計畫執行期間,本部運輸研究所得進行相關之審查作業,以確 保計畫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若年度審查不通過者,應依審查 結果限期改善、核減次年度補助經費或終止契約。 (五)全程計畫補助款分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支應,若因年度預算被刪 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計畫經費 來源與分配,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 、本部公路局或本部運輸研究所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 (六)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執行計畫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本部運輸研究所得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補助款: 1.經費挪移他用。 2.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3.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 4.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情事。 (七)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違反第(六)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本部運輸研究所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限制其於 3年內不得再 申請本部區域中心計畫之補助。 (八)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於政府審監單位查核後,經本部運輸研 究所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得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 解除契約。 (九)計畫指導與管考機制: 1.本部組成諮議委員會,由本部次長擔任召集人、本部運輸研 究所長擔任執行秘書,並由相關部會及本部相關單位指派代 表,另邀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諮議委員會功能說明如下: (1)第一年上半年聽取工作計畫書與工作重點,並提供指導意 見。 (2)第二年上半年聽取各區域中心「區域公共運輸年度發展趨 勢與政策方針」及第一年成果報告,並提供指導意見。 (3)視區域中心執行成果,不定期至各區域中心實地訪視。 (4)視需要召開會議提供跨單位或跨領域及跨部會整合之相關 指導或建議。 2.評選、期中、期末報告審查及繼續執行第二期計畫(116-11 7年)工作計畫書審查部分,說明如下: (1)評選會議:由本部運輸研究所召開評選會議,邀請諮議委 員會部分成員,以及相關學者專家擔任評選委員,評選出 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 (2)期中、期末報告審查:由本部運輸研究所召開審查會議, 除邀請評選委員外,並邀請區域涵括範圍內之各縣市政府 交通等權責單位正(副)首長及相關單位共同參與審查。 (3)第二期計畫( 116-117年)工作計畫書審查:由本部運輸 研究所併同第一期計畫( 114-115年)第二年期末成果報 告審查會議審查。 3.本部運輸研究所將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管考各工作項目 之執行進度,另諮議委員會議、諮詢服務、座談會、跨域整 合首長論壇及成果發表會等意見與建議,亦透過工作會議列 管後續應用及追蹤處理。 4.本部運輸研究所為辦理本計畫,得辦理「專案辦公室工作執 行計畫」,以成立專案辦公室,協助本計畫之督導與查核作 業。 (十)本部運輸研究所得不定期實地訪查區域中心運作狀況。 (十一)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應配合本部運輸研究所要求提出成果 報告,考核結果做為每期計畫之第二年度是否繼續補助及補 助額度決定之參考。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本計畫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如於執行過程中退 出,屬重大變更,須經本部運輸研究所同意,如本部運輸研究所不同 意變更,則計畫得予中止
十一、本計畫申請作業須知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