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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檔案應用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
    一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機關檔案之
    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係指本所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
    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應用),應以書面敘
    明理由向本所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一)。
    前項申請書應以親自持送或以郵遞或電子郵件為之。如委任代理人申
    請,應檢具委任書(附件二)。
四、申請案件之受理,依應用檔案之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檔案應用申請,如有程序不符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五、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准
    駁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申請應用之檔案如數量過多,無法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准駁,得與
    申請人協商採分批審復。
六、檔案應用准駁應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檔案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
    四十六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應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擬妥准駁通知函(附件三)
    及准駁表(附件四),必要時簽會該檔案所涉本所相關單位,徵詢其
    意見。
七、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檔案內容如有部分應限制公開或提
    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
    供之。
    前項檔案如屬紙質類檔案,於不影響內容判讀時,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
    (一)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或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或提供之部分適當遮掩或遮掩後
          影印或掃描提供應用。
    業務承辦單位應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附件五),並告知申請人。
八、申請檔案應用經核准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行前至少三個工作日前與業務承辦單位承辦人員聯絡,以資
          準備。
    (二)至本所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准駁通知函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檔案應用處所。
九、申請人應用檔案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承辦人員陪同,並不得有下列
    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攜帶刀片、墨汁、修正帶(液)等易污損檔案之物品。
    (四)以其他方式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擅自將檔案之全部或一部攜離檔案應用處所。
    (六)吸菸、飲食、大聲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七)未經許可,擅自接用電源、連接本所電腦或網路系統。
十、申請人違反前點規定者,本所得停止其檔案應用;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業務承辦單位點收無誤後,於檔案應用
      簽收單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收執。
      申請人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註記應用情形後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十二、檔案應用完畢後,申請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
      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前項之收費,本所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如需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業務承辦單位應先收取申請人繳交
      之郵遞費、處理費及複製費用後,將檔案複製品併同收據寄交申請
      人。
十三、本所檔案應用處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
      午五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