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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風災、水災、震災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自111年7月1日停止適用 廢止

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基本計畫、風災、水災、震災災害防救業
    務計畫、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交通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
    要點相關規定訂之。
二、當風災、水災、震災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配合中央央災害應變中心
    (內政部、經濟部主管)成立,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指派辦理
    災害防救業務,熟稔救災資源分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技監、參
    、司(處)長以上職務之專人員主駐,統籌處理本部防救災緊急應變
    及相關跨部會協調事宜,並指派業務司科長、交通動員委員會組長及
    相關部屬機關為幕僚人員。本部及部屬各機關即時配合開設緊急應變
    小組,執行防救災、整備、災蒐集、查證、彙整、報、災害搶救及救
    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應變措施。
三、本部風災、水災、震災緊急應變小組,部長或指定人為召集人,並指
    派交動員委員會、相關業務司簡任或同職等職務人員為小組業務主管
    ,擔任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承召集人之命與本部專責人員之
    指導,指揮、督導、協調應變小組事宜。
四、部屬各機關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長或指定人擔任召集人,並指派業務
    主管擔任協調聯繫口,指揮、督導、協調等緊急應變工作。
五、風災、水災、震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期間,當發生重大災害
    時,相關之部屬機關首長或副首長或幕僚長以上人員應列席工作會報
    備詢。
六、本部及部屬各機關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設置傳真、電話、
    電腦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相關單位人員進駐,寺24小時運作。
七、本部風災、水災、震災緊急應變小組編組成員為路政司、航政司、郵
    電司、總務司、政風處、公關室、管理資訊中心、重大工程督導會報
    及交通動員委員會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之,必要時,編組成員得依實
    際災情需要增加;派駐成員應接受召集人、本部專責人員、應變小組
    業務主管之指揮調度。
八、本部風災、水災、震災緊急應變小組設於本部 2樓災害應變中心,電
    話02-23492883等,傳真:02-2349-2886、02-2349-2899、E-mail:em
    g_gen@motc.gov.tw;災情網路填報系統(網址:http://www.motc.go
    v.tw/disaster)。
九、應變小組任務與分工:
  ┌─────┬───────────────────────┐
  │編組單位  │                  任  務                      │
  ├─────┼───────────────────────┤
  │路政司    │(一)督導國道、省道、代養縣道(含橋樑、隧道)│
  │聯絡電話:│      及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整備、災情查報│
  │2349-2894 │      、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事項。            │
  │          │(二)督導台鐵、高鐵、林鐵、捷運、糖鐵、國道、│
  │          │      省道、縣道、鄉道交通狀況、災情之查報、處│
  │          │      置及彙症統計事項。                      │
  │          │(三)具敏感性、重大災悻浮置之研判建議。      │
  │          │(四)審查、確認部屬相關機關填報災情正確性。  │
  │          │(五)彙整、審查部屬相關機關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      工作會報指示事項之辦理情形。            │
  │          │(六)辦理相關機關之協調與辦理情形。          │
  │          │(七)協助辦理交通運輸工具之徵用事項。        │
  │          │(八)災情網路系統內相關資料查證。            │
  │          │(九)處理其他交辦應變措施事項。              │
  ├─────┼───────────────────────┤
  │航政司    │(一)督導航空、海運等交通設施防救災整備之彙整│
  │聯絡電話:│      事項。                                  │
  │2349-2895 │(二)督導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停航班次│
  │          │      統計)、災情之查報、處置及彙整事項。    │
  │          │(三)研判具敏感性、重大災情之處置狀況。      │
  │          │(四)辦理相關機關之協調與連繫事項。          │
  │          │(五)審查、確認部屬相關機關填報災情正確性。  │
  │          │(六)彙整、審查部屬相關機關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      工作會報指示事項之辦理情形。            │
  │          │(七)協助辦理交通運輸工具之徵用事項。        │
  │          │(八)災情網路系統內相關資料查證。            │
  │          │(九)處理其他交辦應變措施事項。              │
  ├─────┼───────────────────────┤
  │郵電司    │(一)有關郵政事故、災害之緊急應變及災情彙整事│
  │聯絡電話:│      項。                                    │
  │2349-2896 │(二)研判具敏感性、重大災情之處置狀況。      │
  │          │(三)辦理相關機關之協調與連繫事項。          │
  │          │(四)審查、確認部屬相關機關填報災情正確性。  │
  │          │(五)災情網路系統內相關資料查證。            │
  │          │(六)彙整、審查部屬相關機關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      工作會報指示事項之辦理情形。            │
  │          │(七)理其他交通應變措施事項。                │
  ├─────┼───────────────────────┤
  │總務司    │(一)有關災害緊急應變需要之庶務支援事項。    │
  │          │(二)本部大樓安全維護。                      │
  │          │(三)應變中心設備管理維護與清潔。            │
  │          │(四)其他交辦應變措施事項。                  │
  ├─────┼───────────────────────┤
  │政風處    │(一)有關災害之緊急應變協調、通報支援事項。  │
  │          │(二)其他交辦應變措施事項。                  │
  ├─────┼───────────────────────┤
  │公關室    │(一)有關媒體災悻茹導之新聞發布事項及錯誤報導│
  │          │      之更正事項。                            │
  │          │(二)協助研擬不良重大輿情之反應對策或建議。  │
  │          │(三)其他交辦應變措施事項。                  │
  ├─────┼───────────────────────┤
  │管理資訊中│(一)有關應變小組之資訊設備作業及災情網路系統│
  │心        │      之維護管理及支援事項。                  │
  │          │(二)其他交辦應變措施事項。                  │
  ├─────┼───────────────────────┤
  │重大工程督│(一)督導及查核部屬機關施工中工程依「公共工程│
  │導會報    │      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二)其他交辦應變措施事項。                  │
  ├─────┼───────────────────────┤
  │交通動員委│(一)本部風災、水災、震災緊急應變小組統合幕僚│
  │員會      │      工作。                                  │
  │          │(二)有關天然災害之緊急應變協調、聯繫、通報事│
  │          │      項。                                    │
  │          │(三)本部災情網路填報系統資料彙整事項。      │
  │          │(四)其他交辦應變措施事項。                  │
  └─────┴───────────────────────┘
十、各類災情及交通運輸受影響狀況,請各部屬機關上本部或公路總局防
    救災管理系統網站填報災悻浮置狀況表。原則上,每日最早一報為06
    :00,最晚一報為23:00,如無災情以 4小時回報1次,如有災情以1小
    時整點通報至本部緊急應變小組,再彙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各部
    屬機關如有特殊災情應隨時迅速通報,本部如有特別彙報需求另行通
    知;本部及部屬各機關(單位)應充分掌握轄管公共事業之災情或交
    通運輸情況(如民航局V.S各航空公司、港務局V.S航運公司、高鐵局
    V.S台灣高鐵公司),並建立制度要求轄管公共事業主動通報。
十一、本部風災、水災、震災緊急應變小組開期間,同時發生陸上交通事
      故、海難及空難時,災害業管司長應依規定報請部長向院長請示決
      定,另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指定其指揮官專案處理;或將本部
      應配合開設之小組併同本小組運作。
十二、應變小組進駐人員對於上級交辦事項或災情案件應確實查證處理,
      並依規定辦理交接事項。值勤期間不得擅離崗位,更不得怠忽職守
      ,以因應緊急應變處置,且不得任意變更勤務。執行應變小組各項
      任務成效卓著者,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
      定議處。
十三、應變小組撤除後,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部屬各機關或本部相
      關業務司依權責賡續辦理。
十四、有關成立、撤除時機、通報作業、交通及加班等相關事宜,依本部
      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及通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