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 程。第二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 理局務。第三條
總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工程部門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第四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第五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規劃組,分五科辦事。 二、養路組,分五科辦事。 三、工務組,分六科辦事。 四、監理組,分五科辦事。 五、交通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六、運輸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科辦事。 九、政風室,分三科辦事。 十、主計室,分四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十二、法制室,分二科辦事。第六條
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規劃與規劃標準之擬訂及協調。 二、省道中長程與重大公路建設計畫之擬訂及協調。 三、公共建設分年計畫、經費及年度工程概、預算之協調及彙編。 四、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之擬訂、審議及協調。 五、公路路線踏勘與測量之策劃、審核及協調;公路測量契約之研訂;測 量資料之管理及提供。 六、公路路線定位、編號研訂調整及路線圖資之管理;公路基本資料及工 程報告書竣工圖之管理。 七、因應氣候變遷之公路規劃。 八、公路建設計畫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與環境影響評估(含變更)案件之策 劃、核定、審核、送審、督辦、追蹤及協調。 九、本局相關公路科技研究之推動、彙整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公路工程規劃事項。第七條
養路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修建與養護工程計畫預算編製、審核、招標、訂約及執行。 二、公路修建與養護工程施工計畫、變更預算、施工考核、督導、工程竣 工驗收、決算及技術標準之研訂。 三、公路災防計畫擬訂、審議、檢討、教育訓練、演練、設備整備、資訊 系統及緊急通訊設施之維護。 四、公路天然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運作策劃、協調、執行、訊息彙整及發布 。 五、公路橋梁隧道檢查、檢測及監測;公路修建、改建工程之設計及審核 。 六、公路災害復建工程計畫之預算審核、施工考核及督導。 七、年度養護預算之分配及審核;養路績效之考核。 八、重大挖掘路面案件之審核及督導。 九、公路植栽景觀之規劃、考核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公路修建及養護事項。第八條
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共建設計畫年度先期作業之研擬。 二、公路新建、整建工程預算之審核;工程施工之考核及督導。 三、本局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舍之巨額金額以上建築工程審查、協調 及督導。 四、公路路線、橋梁與隧道工程之設計及審核。 五、工程技術標準之研訂。 六、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研訂及審核;工地 安全衛生之督導。 七、公路用地之取得、管理及督導。 八、採購作業程序之訂修;採購業務之辦理、稽核及考評。 九、上級機關指示重要施政計畫之列管及追蹤。 十、其他有關公路工務事項。第九條
監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管理、牌照管理及委託代檢業務之督導管理。 二、汽車駕駛執照及技工執照之管理。 三、監理業務之規劃及考核;行車安全規劃、教育、推廣、宣導及稽查業 務之督導。 四、交通裁罰、訴願、行政訴訟及強制執行業務之行政督導管理。 五、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與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籌設、審核及督導管理。 六、工(公)務車、教練車、考驗車輛與工程機械之採購規劃、保養維修 及使用督導管理。 七、經收監理規費之督導管理。 八、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業務之督導管理及覆議。 九、民眾電話諮詢、陳情、派工與客服中心之規劃管理及業務推廣。 十、其他有關公路監理事項。第十條
交通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工程設施規劃、設計、審查及督導。 二、交通工程技術標準之研訂。 三、交通疏導與交通管理措施之研擬、執行、協調及推動。 四、交通事故防制與交通安全改善措施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五、交通控制系統與智慧型運輸系統之規劃、設計、審查及督導。 六、交通量之調查及統計。 七、公路照明與隧道機電系統之規劃、設計、審查及督導。 八、交通維持計畫書之審查及督導。 九、交通安全及管理相關宣導業務。 十、其他有關公路交通管理事項。第十一條
運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運輸業之審議、籌設、運價、審核及相關補貼業務之督導管理。 二、汽車運輸業務之規劃、考核、推廣及宣導。 三、汽車運輸業之營運風險管理、危機處理、營運事故通報及防制。 四、汽車運輸業之營運安全教育、宣導、研究及規劃。 五、汽車運輸業之路線規劃及審議;聯營、聯運、轉運接駁之督導及執行 。 六、公路公共運輸業票證及運輸資訊業務之管理。 七、公路公共運輸計畫之審核、執行及督導;公路公共運輸系統之規劃、 整合及推廣。 八、溫室氣體減量及因應事項之推動。 九、違反汽車運輸業相關法規之營運稽查及裁罰處理。 十、其他有關公路運輸事項。第十二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施政計畫管考、為民服務、公文管考、自行研究發展及出版品管理。 四、本局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之監督。 五、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七、本局安全防護事項之處理。 八、年度公路、車輛動員計畫之督導及協調聯繫。 九、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第十三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第十四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第十五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十六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服務之策略規劃、建置及推動。 二、本局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三、本局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之規劃、建置及推動。 四、本局與所屬機關(構)公路監理資訊業務之規劃、建置及推動。 五、本局及所屬機關(構)業務資訊化之支援。 六、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第十七條
法制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令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法制審議。 二、業務行政涉及法令事務之協助及會辦。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法制作業事項。第十八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