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第二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第三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第四條
各管理處得設科、室、管理站,如附表。 未設人事室之管理處,置人事管理員。第五條
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光資源之調查及規劃。 二、國家風景區計畫之擬議及執行。 三、公民營事業機構於國家風景區內投資興建經營觀光、住宿及遊樂設施 之鼓勵;轄管據點觀光服務公共設施之招商。 四、觀光遊憩資訊之研究及統計。 五、資訊作業之管理及資通安全之維護。 六、國家風景區各項用地取得及土地使用案件之會辦。 七、有關法規之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 八、國家風景區管制規定之研擬。 九、建築規劃管制及建築申請案件之會辦。 十、其他有關企劃事項。第六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建設工程之規劃。 二、建設工程之探勘、測量及設計。 三、建設工程之發包、施工及監造。 四、植栽及綠化事宜。 五、各項遊憩據點、公共設施之美化及維護。 六、自然災害之治理工程。 七、其他有關工務事項。第七條
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管據點之經營與管理及對外交通之協調聯繫。 二、觀光資源與特定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維護。 三、國家風景區管理業務與管理站之聯繫及協調。 四、轄管據點旅遊秩序、環境清潔、旅遊安全之維護及管理。 五、轄管據點違反各項法規事件之處理。 六、駐衛警察隊之聯繫及協調。 七、其他有關管理事項。第八條
遊憩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光遊憩活動之規劃、宣傳及執行。 二、區域觀光資源推動及行銷之協助。 三、遊憩與解說設施之規劃、設計及製作。 四、觀光遊憩及解說宣傳資料之編印。 五、遊憩與解說志工之培訓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遊憩事項。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國會連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管理站事項。第十條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掌理管理處人事事項。第十一條
主計室掌理管理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十二條
管理處得設管理站,掌理站區域內轄管據點事項如下: 一、旅遊服務及解說之執行。 二、旅遊秩序、環境清潔、旅遊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之執行。 三、觀光服務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 四、觀光資源之保育;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維護。 五、有關急難之救助。 六、其他經管理處指定相關事項。第十三條
管理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