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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自112年9月15日施行 制(訂)定

第一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以下簡稱航空站)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主任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站務。
第三條
航空站等級如附表一,並得應業務需要依甲等、乙等分設各組、室、站、
消防隊(班),如附表二。
第四條
甲等航空站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空收入及非航空收入之經營管理。
    (二)第一類與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三)使用場站各項費用之核算及管理。
    (四)移民、檢疫、海關、航警等駐站單位相關業務之協調聯繫。
    (五)聯外交通、停車場之協調管理。
    (六)旅客偶突發事件之協調處理。
    (七)航空貨運之管理。
    (八)新聞輿情之建議、分析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二、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場主計畫之配合事項及研擬。
    (二)依據國際民航組織相關規範執行機場空側跑道、滑行道、停機
          坪、交通道路、車輛停放區、場面草地、排水系統及機場圍牆
          等設施之維護管理。
    (三)機場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執照之取得、驗收、財產移交
          登錄及環境影響評估案之追蹤。
    (四)機場四周一定範圍內建築物禁限建業務之管理。
    (五)機場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維護管理。
    (六)機場供電設備、供水系統、空調系統及輸送系統之維護管理。
    (七)電力、火警系統、焚化爐、汙水處理廠等設施之維護管理。
    (八)機場設施維護保養計畫之擬訂與維護預算之編訂及執行。
    (九)航空站之緊急應變計畫內火災、水災與震災緊急應變作業程序
          之擬訂、演練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三、航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場空側營運業務之管理。
    (二)機場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三)機場飛安監理業務之協辦。
    (四)航空器飛航動態之管理。
    (五)機場消防搶救、大量傷患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業務及訓練策劃之
          管理及督導。
    (六)違反機場禁限建及妨礙飛安物體之查報處理。
    (七)航空噪音監測、防制設施及噪音補償金補助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航務事項。
四、營運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場全區營運安全動態監視、航空保安及航空站通行證之管理
          。
    (二)資訊作業之管理及資通安全之維護;機場內陸空無線電通訊之
          申請及使用管理。
    (三)機場緊急應變小組成立、通報、協調、聯繫及前置作業之處理
          。
    (四)機場弱電系統之操作、監視及維護管理(含CCTV、門禁、子母
          鐘、語音總機、照明、廣播、資訊系統等)。
    (五)機場航班顯示系統(FIDS)之建置、維護及管理。
    (六)機場通關禮遇及門鑰之管理。
    (七)機場之清潔、維護及管理。
    (八)空運動員作業之管理。
    (九)機場回饋金之提撥。
    (十)其他有關營運安全事項。
五、企劃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場主計畫之研擬。
    (二)施政計畫之研訂及彙編;民航法規之彙整及研修陳報。
    (三)機場營運研考業務之推動。
    (四)綠色機場業務之推動。
    (五)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六)出納、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七)第三類至第五類財產之登記保管;財產保險、宿舍管理、辦公
          室佈置相關業務之處理;公務交通車輛之調度管理及維護。
    (八)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九)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十)不屬其他各組、室、站、消防隊(班)事項。
第五條
乙等航空站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類與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二)場站使用費、服務費、特許費之核計、通知、收繳及陳報;機
          場商店、停車場、播音室、電話總機、接待室與廣告業務之管
          理督導;客貨運量之統計轉報及營運發展之研究。
    (三)場站土木、建築、水電、空調、空橋、行李輸送系統、電梯、
          電扶梯、自動門、消防安全、污水處理廠、環境美化衛生、噴
          水池、工作車輛機具、自動化等各項設施之規劃、設計、發包
          、監造及資訊作業管理;資通安全之維護;機場四周一定範圍
          內建築物禁限建業務之檢測及環境影響評估之追蹤。
    (四)輿情評論、空運便利、交通管理、旅客滯留航空站之協調、聯
          繫及處理。
    (五)機場保安業務之協調、聯繫及處理。
    (六)境外移入傳染病及機場衛生之防治。
    (七)通行證之核發及製證。
    (八)機場各單位申請興建建築物及有關設施之審查。
    (九)航廈標誌之製作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二、航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航組員與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之抽測;飛航動態資料之記
          錄、簽證及放行。
    (二)航空器失事、意外事件之處理及查報;航空器遭遇劫機、破壞
          或爆裂物恐嚇事件之配合處理。
    (三)機場四周禁限建與禁養飛鴿及其他一切影響飛航安全之查報及
          處置。
    (四)場面安全檢查與整潔之維護;停機坪之使用規劃及管制;埸面
          航空器、地面裝備機具之管理;車輛通行證之製證及管理。
    (五)消防班各項業務之指揮及督導;機場消防搶救、醫護傷病處理
          、緊急醫療及衛材之管理;防颱、核化災毒氣之緊急救護策劃
          及執行;消防設施之維護管理。
    (六)軍機支援民航疏運旅客場內作業之處理。
    (七)無線電頻率之申請及管理。
    (八)特殊天氣之航務管理;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九)航空噪音監測、防制設施及噪音補償金補助及航空站回饋金提
          撥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航務事項。
三、企劃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場站管理單行規章、業務改進之研訂與彙辦;年度施政計畫、
          工作目標之研訂及管考。
    (二)空運動員作業之處理。
    (三)印信典守、文書收發、繕校、稽催、檔案管理及文書資訊管理
          之推行。
    (四)財物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薪餉製發、所得稅
          之扣繳及抵繳憑證之請領轉發之處理。
    (五)第三類至第五類財產之登記保管;財產保險、宿舍管理、辦公
          室清潔、佈置及安全、勤務管理相關業務之處理;公務交通車
          輛之調度管理及維護。
    (六)手推車之管理督導、公用物品之採購、保管及供應。
    (七)技工、工友僱用、管理考核及勞工保險之處理。
    (八)慶典集會之籌備;公共關係相關業務之處理。
    (九)會議之籌備、記錄、重要事項之登記分辦、追蹤、圖書刊物之
          保管編撰及剪貼。
    (十)不屬其他各組、室、站、消防隊(班)事項。
未設企劃行政組之航空站,前項第三款事項由業務組掌理;未設航務組及
企劃行政組之航空站,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由業務組掌理。
第六條
人事室掌理航空站人事事項。
未設人事室之航空站置人事管理員,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政風室掌理航空站政風事項。
未設政風室之航空站置政風員,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政風事項。
第八條
主計室掌理航空站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未設主計室之航空站置主計員,由交通部會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九條
各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有關飛航安全之執行。
二、民航服務各項設施之提供及收費管理。
三、航空站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四、飛地安事件與各項災害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五、航空公司、地勤公司等民航業者於機場執行民航運輸服務之督導及協
    調。
六、機場海關、移民署、檢疫、航警等駐站單位對於旅客服務事項之聯繫
    及協調。
七、其他有關航空站指定相關事項。
第十條
航空站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