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以下簡稱航空站)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特訂定本細則。第二條
主任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站務。第三條
航空站等級如附表一,並得應業務需要依甲等、乙等分設各組、室、站、 消防隊(班),如附表二。第四條
甲等航空站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空收入及非航空收入之經營管理。 (二)第一類與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三)使用場站各項費用之核算及管理。 (四)移民、檢疫、海關、航警等駐站單位相關業務之協調聯繫。 (五)聯外交通、停車場之協調管理。 (六)旅客偶突發事件之協調處理。 (七)航空貨運之管理。 (八)新聞輿情之建議、分析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二、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場主計畫之配合事項及研擬。 (二)依據國際民航組織相關規範執行機場空側跑道、滑行道、停機 坪、交通道路、車輛停放區、場面草地、排水系統及機場圍牆 等設施之維護管理。 (三)機場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執照之取得、驗收、財產移交 登錄及環境影響評估案之追蹤。 (四)機場四周一定範圍內建築物禁限建業務之管理。 (五)機場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維護管理。 (六)機場供電設備、供水系統、空調系統及輸送系統之維護管理。 (七)電力、火警系統、焚化爐、汙水處理廠等設施之維護管理。 (八)機場設施維護保養計畫之擬訂與維護預算之編訂及執行。 (九)航空站之緊急應變計畫內火災、水災與震災緊急應變作業程序 之擬訂、演練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三、航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場空側營運業務之管理。 (二)機場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三)機場飛安監理業務之協辦。 (四)航空器飛航動態之管理。 (五)機場消防搶救、大量傷患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業務及訓練策劃之 管理及督導。 (六)違反機場禁限建及妨礙飛安物體之查報處理。 (七)航空噪音監測、防制設施及噪音補償金補助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航務事項。 四、營運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場全區營運安全動態監視、航空保安及航空站通行證之管理 。 (二)資訊作業之管理及資通安全之維護;機場內陸空無線電通訊之 申請及使用管理。 (三)機場緊急應變小組成立、通報、協調、聯繫及前置作業之處理 。 (四)機場弱電系統之操作、監視及維護管理(含CCTV、門禁、子母 鐘、語音總機、照明、廣播、資訊系統等)。 (五)機場航班顯示系統(FIDS)之建置、維護及管理。 (六)機場通關禮遇及門鑰之管理。 (七)機場之清潔、維護及管理。 (八)空運動員作業之管理。 (九)機場回饋金之提撥。 (十)其他有關營運安全事項。 五、企劃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場主計畫之研擬。 (二)施政計畫之研訂及彙編;民航法規之彙整及研修陳報。 (三)機場營運研考業務之推動。 (四)綠色機場業務之推動。 (五)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六)出納、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七)第三類至第五類財產之登記保管;財產保險、宿舍管理、辦公 室佈置相關業務之處理;公務交通車輛之調度管理及維護。 (八)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九)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十)不屬其他各組、室、站、消防隊(班)事項。第五條
乙等航空站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類與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二)場站使用費、服務費、特許費之核計、通知、收繳及陳報;機 場商店、停車場、播音室、電話總機、接待室與廣告業務之管 理督導;客貨運量之統計轉報及營運發展之研究。 (三)場站土木、建築、水電、空調、空橋、行李輸送系統、電梯、 電扶梯、自動門、消防安全、污水處理廠、環境美化衛生、噴 水池、工作車輛機具、自動化等各項設施之規劃、設計、發包 、監造及資訊作業管理;資通安全之維護;機場四周一定範圍 內建築物禁限建業務之檢測及環境影響評估之追蹤。 (四)輿情評論、空運便利、交通管理、旅客滯留航空站之協調、聯 繫及處理。 (五)機場保安業務之協調、聯繫及處理。 (六)境外移入傳染病及機場衛生之防治。 (七)通行證之核發及製證。 (八)機場各單位申請興建建築物及有關設施之審查。 (九)航廈標誌之製作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二、航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航組員與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之抽測;飛航動態資料之記 錄、簽證及放行。 (二)航空器失事、意外事件之處理及查報;航空器遭遇劫機、破壞 或爆裂物恐嚇事件之配合處理。 (三)機場四周禁限建與禁養飛鴿及其他一切影響飛航安全之查報及 處置。 (四)場面安全檢查與整潔之維護;停機坪之使用規劃及管制;埸面 航空器、地面裝備機具之管理;車輛通行證之製證及管理。 (五)消防班各項業務之指揮及督導;機場消防搶救、醫護傷病處理 、緊急醫療及衛材之管理;防颱、核化災毒氣之緊急救護策劃 及執行;消防設施之維護管理。 (六)軍機支援民航疏運旅客場內作業之處理。 (七)無線電頻率之申請及管理。 (八)特殊天氣之航務管理;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九)航空噪音監測、防制設施及噪音補償金補助及航空站回饋金提 撥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航務事項。 三、企劃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場站管理單行規章、業務改進之研訂與彙辦;年度施政計畫、 工作目標之研訂及管考。 (二)空運動員作業之處理。 (三)印信典守、文書收發、繕校、稽催、檔案管理及文書資訊管理 之推行。 (四)財物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薪餉製發、所得稅 之扣繳及抵繳憑證之請領轉發之處理。 (五)第三類至第五類財產之登記保管;財產保險、宿舍管理、辦公 室清潔、佈置及安全、勤務管理相關業務之處理;公務交通車 輛之調度管理及維護。 (六)手推車之管理督導、公用物品之採購、保管及供應。 (七)技工、工友僱用、管理考核及勞工保險之處理。 (八)慶典集會之籌備;公共關係相關業務之處理。 (九)會議之籌備、記錄、重要事項之登記分辦、追蹤、圖書刊物之 保管編撰及剪貼。 (十)不屬其他各組、室、站、消防隊(班)事項。 未設企劃行政組之航空站,前項第三款事項由業務組掌理;未設航務組及 企劃行政組之航空站,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由業務組掌理。第六條
人事室掌理航空站人事事項。 未設人事室之航空站置人事管理員,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七條
政風室掌理航空站政風事項。 未設政風室之航空站置政風員,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政風事項。第八條
主計室掌理航空站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未設主計室之航空站置主計員,由交通部會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第九條
各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有關飛航安全之執行。 二、民航服務各項設施之提供及收費管理。 三、航空站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四、飛地安事件與各項災害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五、航空公司、地勤公司等民航業者於機場執行民航運輸服務之督導及協 調。 六、機場海關、移民署、檢疫、航警等駐站單位對於旅客服務事項之聯繫 及協調。 七、其他有關航空站指定相關事項。第十條
航空站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