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監理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第二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第三條
監理所得設科、室、站、會,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及設監理分站,如 附表。第四條
企劃及裁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監理業務之規劃。 二、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理。 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之處理。 四、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處理。 五、行政執行、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 六、違規裁罰各種統計資料之管理。 七、監理規費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業務之管理。 八、監理相關法規研擬及修正建議之彙辦。 九、其他有關企劃及裁罰事項。第五條
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業務之管理。 二、委託代檢廠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督導查核。 三、車輛申領牌照、異動登記及換照之審查。 四、牌照之管理、請領及收繳換發。 五、車籍資料之管理。 六、車輛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 七、車輛之編管。 八、其他有關車輛管理事項。第六條
駕駛人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駕駛人之考驗及發照。 二、駕駛人駕照之審驗及註銷。 三、駕駛人異動登記及補換照之審查。 四、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委外之管理。 五、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管理。 六、汽車修護技工執照之發照。 七、駕籍資料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駕駛人管理事項。第七條
運輸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立案之審查核定。 二、汽車運輸業之督導及管理。 三、汽車運輸業營運資料之統計及管理。 四、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運輸合作社與無線電台之督導及管理。 五、公路公共運輸之規劃、審核及推動。 六、運輸車輛動態資訊系統之監督管理;資料統計、彙整分析與決策支援 之規劃及整合運用。 七、重點汽車運輸業車輛之規劃納管。 八、全國各直轄市、縣(市)客運動態系統資訊之協調、整合與加值創新 管理及服務之提供。 九、運輸車輛動態資訊系統功能與使用介面之改善;系統相關教育訓練及 宣導之推廣。 十、其他有關運輸管理事項。第八條
監理資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監理資訊之應用服務及策略之規劃。 二、公路監理資訊之應用環境之管理及維護。 三、公路資訊作業管理及資通安全之維護。 四、公路監理資料之統計、彙整分析及決策支援。 五、其他有關監理資訊事項。第九條
交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之辦理。 二、優良駕駛人選拔之審查。 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督導管理。 四、交通違規案件之法規研擬。 五、沒入車輛及沒入物之移送、銷毀。 六、交通安全路邊臨檢之督導。 七、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 查。 八、汽車裝載整體物品、危險物品或動力機械臨時通行證之核發。 九、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之規劃。 十、其他有關交通安全事項。 未設交通安全科之監理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駕駛人管理科掌理 ;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由企劃及裁罰科掌理;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事 項由運輸管理科掌理;第九款事項由秘書室掌理。第十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公務車輛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施政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科、室、站、會事項。第十一條
人事室掌理監理所人事事項。第十二條
政風室掌理監理所政風事項。第十三條
主計室掌理監理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十四條
各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發照、異動登記之審核;代檢廠之管理。 二、汽車駕駛人及駕訓班之管理。 三、汽車運輸業之督導及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 五、違反公路法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之裁決 處罰、申訴及救濟。 六、交通安全之稽查;各類臨時通行證之核發;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之綜 合管理。 七、其他有關監理事項。第十五條
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車事故現場之勘查及報告。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五、其他有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第十六條
監理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