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自112年9月15日施行 制(訂)定

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監理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三條
監理所得設科、室、站、會,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及設監理分站,如
附表。
第四條
企劃及裁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監理業務之規劃。
二、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理。
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之處理。
四、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處理。
五、行政執行、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
六、違規裁罰各種統計資料之管理。
七、監理規費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業務之管理。
八、監理相關法規研擬及修正建議之彙辦。
九、其他有關企劃及裁罰事項。
第五條
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業務之管理。
二、委託代檢廠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督導查核。
三、車輛申領牌照、異動登記及換照之審查。
四、牌照之管理、請領及收繳換發。
五、車籍資料之管理。
六、車輛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
七、車輛之編管。
八、其他有關車輛管理事項。
第六條
駕駛人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駕駛人之考驗及發照。
二、駕駛人駕照之審驗及註銷。
三、駕駛人異動登記及補換照之審查。
四、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委外之管理。
五、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管理。
六、汽車修護技工執照之發照。
七、駕籍資料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駕駛人管理事項。
第七條
運輸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立案之審查核定。
二、汽車運輸業之督導及管理。
三、汽車運輸業營運資料之統計及管理。
四、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運輸合作社與無線電台之督導及管理。
五、公路公共運輸之規劃、審核及推動。
六、運輸車輛動態資訊系統之監督管理;資料統計、彙整分析與決策支援
    之規劃及整合運用。
七、重點汽車運輸業車輛之規劃納管。
八、全國各直轄市、縣(市)客運動態系統資訊之協調、整合與加值創新
    管理及服務之提供。
九、運輸車輛動態資訊系統功能與使用介面之改善;系統相關教育訓練及
    宣導之推廣。
十、其他有關運輸管理事項。
第八條
監理資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監理資訊之應用服務及策略之規劃。
二、公路監理資訊之應用環境之管理及維護。
三、公路資訊作業管理及資通安全之維護。
四、公路監理資料之統計、彙整分析及決策支援。
五、其他有關監理資訊事項。
第九條
交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之辦理。
二、優良駕駛人選拔之審查。
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督導管理。
四、交通違規案件之法規研擬。
五、沒入車輛及沒入物之移送、銷毀。
六、交通安全路邊臨檢之督導。
七、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
    查。
八、汽車裝載整體物品、危險物品或動力機械臨時通行證之核發。
九、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之規劃。
十、其他有關交通安全事項。
未設交通安全科之監理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駕駛人管理科掌理
;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由企劃及裁罰科掌理;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事
項由運輸管理科掌理;第九款事項由秘書室掌理。
第十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公務車輛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施政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科、室、站、會事項。
第十一條
人事室掌理監理所人事事項。
第十二條
政風室掌理監理所政風事項。
第十三條
主計室掌理監理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四條
各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發照、異動登記之審核;代檢廠之管理。
二、汽車駕駛人及駕訓班之管理。
三、汽車運輸業之督導及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
五、違反公路法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之裁決
    處罰、申訴及救濟。
六、交通安全之稽查;各類臨時通行證之核發;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之綜
    合管理。
七、其他有關監理事項。
第十五條
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車事故現場之勘查及報告。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五、其他有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第十六條
監理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