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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二等三等四等氣象測報機構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自112年9月15日施行 制(訂)定

第一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所屬二等、三等、四等氣象測報機構為處理站務,特訂
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主任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三條
二等氣象雷達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氣象雷達觀測資料之整理及保管。
二、氣象雷達與相關器材、儀表之維護及管理。
三、氣象雷達設備之改良。
四、電源及空調設備之維護管理。
五、氣象資料之接收。
六、通信線路之管理。
七、氣象雷達零件之管理、請購及存量控制。
八、其他有關氣象雷達事項。
第四條
二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
二、區域氣象觀測資料之收集、彙整、校核、統計及保管。
三、高空氣象觀測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四、自動氣象測報系統責任區域內之自動氣象站之維護及管理。
五、各項儀器之操作、初級維護及校驗;通信網路故障之申告。
六、天氣守視、災害性天氣之通報及處理;天氣預報、颱風警報、災害性
    天氣特報之轉發。
七、氣象資料之供應及諮詢;防災教育之宣導及區域服務之提供。
八、一般天氣、災害性天氣與颱風之雷達觀測、分析及研判;區域性天氣
    預報校驗之處理。
九、區域氣象與氣候之分析及研究。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第五條
三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
二、區域氣象觀測資料之收集、彙整、校核、統計及保管。
三、自動氣象測報系統責任區域內之自動氣象站之維護及管理。
四、各項儀器之操作、初級維護及校驗;通信網路故障之申告。
五、天氣守視、災害性天氣之通報及處理;天氣預報、颱風警報及災害性
    天氣特報之轉發。
六、氣象資料之供應及諮詢;防災教育之宣導及區域服務之提供。
七、一般天氣、災害性天氣與颱風之雷達觀測、分析及研判;區域性天氣
    預報校驗之處理。
八、區域氣象與氣候之分析及研究。
九、海事、漁業或農業氣象之專業諮詢及服務;區域農業氣象及海洋氣象
    觀測之資料分析、研究及應用。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第六條
四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
二、區域氣象觀測資料之收集、彙整、校核、統計及保管。
三、自動氣象測報系統責任區域內之自動氣象站之維護及管理。
四、各項儀器之操作、初級維護及校驗;通信網路故障之申告。
五、天氣守視、災害性天氣之通報及處理;天氣預報、颱風警報、災害性
    天氣特報之轉發。
六、氣象資料之供應及諮詢;防災教育之宣導及區域服務之提供。
七、一般天氣、災害性天氣與颱風之雷達觀測、分析及研判;區域性天氣
    預報校驗之處理。
八、區域氣象與氣候之分析及研究。
九、高山、離島之大氣觀測、記錄及分析。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第七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