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所屬二等、三等、四等氣象測報機構為處理站務,特訂 定本細則。第二條
主任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第三條
二等氣象雷達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氣象雷達觀測資料之整理及保管。 二、氣象雷達與相關器材、儀表之維護及管理。 三、氣象雷達設備之改良。 四、電源及空調設備之維護管理。 五、氣象資料之接收。 六、通信線路之管理。 七、氣象雷達零件之管理、請購及存量控制。 八、其他有關氣象雷達事項。第四條
二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 二、區域氣象觀測資料之收集、彙整、校核、統計及保管。 三、高空氣象觀測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四、自動氣象測報系統責任區域內之自動氣象站之維護及管理。 五、各項儀器之操作、初級維護及校驗;通信網路故障之申告。 六、天氣守視、災害性天氣之通報及處理;天氣預報、颱風警報、災害性 天氣特報之轉發。 七、氣象資料之供應及諮詢;防災教育之宣導及區域服務之提供。 八、一般天氣、災害性天氣與颱風之雷達觀測、分析及研判;區域性天氣 預報校驗之處理。 九、區域氣象與氣候之分析及研究。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第五條
三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 二、區域氣象觀測資料之收集、彙整、校核、統計及保管。 三、自動氣象測報系統責任區域內之自動氣象站之維護及管理。 四、各項儀器之操作、初級維護及校驗;通信網路故障之申告。 五、天氣守視、災害性天氣之通報及處理;天氣預報、颱風警報及災害性 天氣特報之轉發。 六、氣象資料之供應及諮詢;防災教育之宣導及區域服務之提供。 七、一般天氣、災害性天氣與颱風之雷達觀測、分析及研判;區域性天氣 預報校驗之處理。 八、區域氣象與氣候之分析及研究。 九、海事、漁業或農業氣象之專業諮詢及服務;區域農業氣象及海洋氣象 觀測之資料分析、研究及應用。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第六條
四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 二、區域氣象觀測資料之收集、彙整、校核、統計及保管。 三、自動氣象測報系統責任區域內之自動氣象站之維護及管理。 四、各項儀器之操作、初級維護及校驗;通信網路故障之申告。 五、天氣守視、災害性天氣之通報及處理;天氣預報、颱風警報、災害性 天氣特報之轉發。 六、氣象資料之供應及諮詢;防災教育之宣導及區域服務之提供。 七、一般天氣、災害性天氣與颱風之雷達觀測、分析及研判;區域性天氣 預報校驗之處理。 八、區域氣象與氣候之分析及研究。 九、高山、離島之大氣觀測、記錄及分析。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第七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