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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期限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機構使用、開發、興建、營運
  之公有土地,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或地上權存續期間,依本辦法規定計收
  租金。
第三條
  公有土地之租金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或其他費用計收租金。
  二、營運期間:自開始營運之日起,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
      計收。
  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兩者
      實際佔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計收之租金不足支付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
      稅或其他費用者,應改按所應繳納之稅費計收租金。
第四條
  已依本辦法規定優惠計收租金者,不得另依其他法令規定重複優惠租金
  。
第五條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限繳納租金者,依左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按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者,每逾一個月按欠額加收百分之五,最高
      以欠額之一倍為限。
第六條
  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公有土地,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
  由,致不能依原定土地使用計畫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
  繳應繳之租金。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