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有效推動高速鐵路之興建及營運,並配合辦理土地開發及經營業務, 特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設 立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土地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 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 交通部為主管機關。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三、土地開發經營收入。 四、土地開發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五、開發成本依協商結果及比例分配撥入之款項。 六、開發淨虧損依協商比例收回之款項。 七、高速鐵路土地開發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捐贈收入。 十、其他有關收入。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區段徵收開發成本支出。 二、土地開發經營支出。 三、辦理經行政院核准之高速鐵路相關建設開發支出。 四、開發淨利益依協商比例分配之支出。 五、本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高速鐵路土地開發相關事業之投資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第五條
交通部設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土地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辦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土地開發、經營及其相關計畫之督導及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土地開發、經營及其相關計畫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第七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部長或指定次長兼任;置委員十六人至 二十四人,邀請有關機關指派代表兼任。 本會之委員及派兼之人員均為無給職。第八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由交通部高速鐵路 工程局局長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該局就現職人員派兼之。第九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第十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十一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本基金收支執行成效,由主管機關訂定績效評估辦法,定期檢討;並由 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依法查核。第十三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十四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