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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所屬工程單位工務行政費之支用範圍及編列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制(訂)定

  一、工務行政費支用範圍如次:
    (一)行政院核定有案預算員額之人事費(不含加班費)、統籌業務
          費、辦公器具養護費、上下班公共車票費。
    (二)首長特別費。
    (三)工程車輛購置費及應繳納之稅捐、保險及規費。
    (四)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
    (五)委託研究計畫經費及電腦設備購置費。
  二、工務行政費編列標準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中央政府總
      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三、本工務行政費支用範圍及編列要點自九十年度開始適用。
  四、本工務行政費支用範圍以外,其餘辦理工程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於所提列工程管理費
      項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