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務行政費支用範圍如次: (一)行政院核定有案預算員額之人事費(不含加班費)、統籌業務 費、辦公器具養護費、上下班公共車票費。 (二)首長特別費。 (三)工程車輛購置費及應繳納之稅捐、保險及規費。 (四)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 (五)委託研究計畫經費及電腦設備購置費。 二、工務行政費編列標準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中央政府總 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三、本工務行政費支用範圍及編列要點自九十年度開始適用。 四、本工務行政費支用範圍以外,其餘辦理工程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於所提列工程管理費 項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