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機關名稱 │ 備註 │ ├───────────────┼──────────────┤ │一、交通部:交通部暨所屬機關(│ │ │ 不含事業機構)。 │ │ ├───────────────┼──────────────┤ │二、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交│1、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自中華民│ │ 通事件裁決處、新北市政府捷│ 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運工程局。 │ 起適用本表規定,至其所屬│ │ │ 交通事件裁決處自中華民國│ │ │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起適│ │ │ 用本表規定。另新北市政府│ │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 │ 五日將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 │ │ 事故鑑定委員會併入交通事│ │ │ 件裁決處,爰自是日起新北│ │ │ 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 │ │ 員會不適用本表規定。 │ │ │2、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自中│ │ │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 │ 起適用本表規定。另新北市│ │ │ 政府捷運工程處於中華民國│ │ │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裁撤,│ │ │ 爰自是日起不適用本表規定│ │ │ 。 │ ├───────────────┼──────────────┤ │三、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停│1、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所屬停車│ │ 車管理工程處、交通管制工程│ 管理工程處、公共運輸處自│ │ 處、公共運輸處及交通事件裁│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 │ 決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起適用本表規定。另臺北市│ │ 暨所屬各工程處。 │ 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 │ 一日將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 │ │ 中心及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 │ │ 鑑定委員會裁併及新增臺北│ │ │ 市公共運輸處,並將臺北市│ │ │ 停車管理處更名為臺北市停│ │ │ 車管理工程處,爰自是日起│ │ │ 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 │ │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 │ │ 員會及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不│ │ │ 適用本表規定。 │ │ │2、臺北市監理處於中華民國一│ │ │ 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裁撤,業│ │ │ 務移撥交通部公路總局,爰│ │ │ 自是日起不適用本表規定。│ ├───────────────┼──────────────┤ │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公│1、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公│ │ 共運輸處、捷運工程處、停車│ 共運輸處、捷運工程處、停│ │ 管理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 車管理處、臺中市政府觀光│ │ 員會、交通事件裁決處、臺中│ 旅遊局、臺中市風景區管理│ │ 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 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 │ │ 月二十五日起適用本表規定│ │ │ ,至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所屬│ │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自│ │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 │ │ 適用。 │ │ │2、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自中│ │ │ 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 │ 起適用本表規定。 │ │ │3、為應臺中市政府業務需求,│ │ │ 該府觀光旅遊局所屬風景區│ │ │ 管理所不再列為交通行政機│ │ │ 關,爰停止適用本表規定。│ ├───────────────┼──────────────┤ │五、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車│1、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自中華民│ │ 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公共│ 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運輸處、停車管理處、捷運工│ 起適用本表規定,至其所屬│ │ 程處、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自│ │ 。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 │ │ 適用。 │ │ │2、臺南市公共運輸處自中華民│ │ │ 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適用│ │ │ 本表規定。 │ │ │3、臺南市停車管理處自中華民│ │ │ 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 │ │ 適用本表規定。 │ │ │4、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自中│ │ │ 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 │ │ 起適用本表規定。 │ │ │5、臺南市捷運工程處自中華民│ │ │ 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起│ │ │ 適用本表規定。 │ ├───────────────┼──────────────┤ │六、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車│1、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監│ │ 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高雄│ 理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 │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高雄市政│ 員會、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 │ 府觀光局。 │ 局、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自中│ │ │ 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 │ 五日起適用本表規定。 │ │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 │ │ 日高雄市監理處改隸交通部│ │ │ 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 │ │ 一日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 │ 民營化裁撤,爰自是日起不│ │ │ 適用本表規定。 │ ├───────────────┼──────────────┤ │七、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交│1、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自中華民│ │ 通事件裁決處、車輛行車事故│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 │ 鑑定會、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 日起適用本表規定。 │ │ 局。 │2、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 │ 一日起適用本表規定。 │ │ │3、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 │ │ 定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 │ 一月一日起適用本表規定。│ │ │4、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自中│ │ │ 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 │ │ 日起適用本表規定。另桃園│ │ │ 市政府捷運工程處於中華民│ │ │ 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裁│ │ │ 撤,爰自是日起不適用本表│ │ │ 規定。 │ ├───────────────┼──────────────┤ │八、連江縣政府:港務處。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 │ │ 日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所屬公│ │ │ 路監理所改隸交通部,爰自│ │ │ 是日起不適用本表規定。 │ │ │2、連江縣港務處自中華民國一│ │ │ 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本│ │ │ 表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