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以 下簡稱公報)作業效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下列事項應依規定刊登公報: (一)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或廢止草案之預告: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五十條之法規命令(含「有法律授權依據,具對外效力之非屬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列七種名稱之法規命令」,以下簡稱實質 法規命令)。 (二)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或廢止: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列七 種名稱之法規命令及實質法規命令。 (三)指定法規施行日期之令。 (四)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其 訂定、修正或廢止。 (五)更正:前四款原刊登公報內容錯誤,有更正之必要者。
三、依前點刊登公報時,除更正外,均應填具「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 院公報資料提要表」(如附表一,以下簡稱提要表),併同預定刊登 公報書函(以下簡稱預刊書函)或送刊公報書函(以下簡稱送刊書函 ),送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以下簡稱編印中心)進行登錄。 公報刊登資料應以附件方式隨「預刊書函」或「送刊書函」,用公文 電子交換方式(公文電子交換需備之文件如附表二)傳送編印中心。 第一項之提要表應使用七欄式版本(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 適用);前項附表二所列文字檔格式應為ODF格式。
四、部屬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各該機關辦理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刊 登公報內容格式、提要表之審查、預告程序踐行之管制,並辦理機關 配合公報發行相關事項。 本部依第五點、第七點至第十點規定辦理者,應簽會法制單位;部屬 機關辦理者,應簽會前項專責人員。
五、辦理第二點第一款法規命令訂定、修正或廢止草案預告刊登公報作業 程序如下: (一)擬具送刊書函稿(如附件1-1A或附件1-1B)、公告稿(如附件1- 2A或附件1-2B)(含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法規 命令廢止者,附現行條文;實質法規命令草案附公告附件)及提 要表。 (二)經簽奉核定後,發文單位完成公告及送刊書函發文作業(附件及 其格式依附表二),並將已用印之公告掃描檔傳送(e-mail)至 編印中心。 (三)法規命令草案公告之預告期間,應自公報出刊日次日起算,不得 少於六十日。但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得另定之, 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四)法規命令涉外者,預告時應附英文摘要五十字(含以下)文字檔 。 (五)權責機關或法規主管業務司(處)應於法規草案預告期間,於「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適時就民眾意見簡要敘明其處 理方式,或於發布日,就參採民眾意見與否及其理由綜整回應。
六、應經本部法規委員會審議之法規命令訂定、修正及廢止案,未踐行前 點規定預告程序者,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並簽准免 辦預告者外,本部法規委員會得予退回不予審議,並通知法規主管業 務司(處)補正預告程序後,再行送審。 法律授權部屬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案,未踐行前點規定預 告程序者,部屬機關專責人員應於辦理發布程序前通知補正預告程序 。
七、辦理第二點第二款法規命令刊登公報作業程序如下: (一)擬具預刊書函稿(如附件2-1A或2-1B)、發布令稿或公告稿(如 附件2-2A或2-2B1、2-2B2)、提要表、送刊書函稿(如附件2-3A 、2-3B、2-3C或2-3D)、送行政院備查函稿(如附件 2-4)、送 立法院查照函稿(如附件2-5)及送有關機關函稿(如附件2-6) 。 (二)經簽奉核定後,依下列方式辦理發文作業: 1.公報出刊前二個工作日中午十二時前(以編印中心收文時間為 基準),完成預刊書函發文作業(附件及其格式依附表二)並 送達編印中心。 2.發文單位於當期公報出刊日上午十時前,完成發布令或公告及 送刊書函之發文作業(送刊書函之附件為發布令或公告之掃描 檔《具關防及首長職銜簽字章》),並同時將已用印之發布令 或公告掃描檔傳送(e-mail)至編印中心。
八、辦理第二點第三款指定法規施行日期之令刊登公報作業程序如下: (一)擬具預刊書函稿(如附件3-1)、送刊書函稿(如附件3-2)、法 規施行日期發布令稿(如附件 3-3)、提要表、送行政院備查函 稿(如附件3-4)、送立法院查照函稿(如附件3-5)及送有關機 關函稿(如附件3-6)。 (二)經簽奉核定後,依下列方式辦理發文作業: 1.公報出刊前二個工作日中午十二時前(以編印中心收文時間為 基準),完成預刊書函發文作業(附件及其格式依附表二)並 送達編印中心。 2.發文單位於當期公報出刊日上午十時前,完成發布令及送刊書 函發文作業(送刊書函之附件為發布令之掃描檔《具關防及首 長職銜簽字章》),並同時將已用印之發布令掃描檔傳送(e- mail)至編印中心。
九、辦理第二點第四款行政規則刊登公報作業程序如下: (一)自發布日生效、溯及生效日期或指定生效日期者 1.擬具預刊書函稿(如附件4-1A)、發布令稿(如附件4-2A)、 提要表、送刊書函稿(如附件4-3A或4-3C)及送有關機關函稿 。 2.經簽奉核定後,依下列方式辦理發文作業: (1)公報出刊前二個工作日中午十二時前(以編印中心收文時間 為基準),完成預刊書函發文作業(附件及其格式依附表二 )並送達編印中心。 (2)發文單位於當期公報出刊日上午十時前,完成發布令及送刊 書函發文作業(送刊書函之附件為發布令之掃描檔《具關防 及首長職銜簽字章》),並同時將已用印之發布令掃描檔傳 送(e-mail)至編印中心。 (二)解釋 1.擬具預刊書函稿(如附件4-1B)、發布令稿(如附件4-2B)、 提要表、送刊書函稿(如附件4-3B)及送有關機關函稿。 2.其他作業程序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十、辦理第二點第五款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內容更正刊登公報之作業程序 如下: (一)研擬更正函稿及勘誤表(附件5)。 (二)經簽奉核定後,發文單位辦理更正函發文作業(檢附更正函之掃 描檔《具關防及首長職銜簽字章》及勘誤表文字檔),並將已用 印之更正函掃描檔傳送(e-mail)至編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