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第二條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依本標準之 規定。但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另有收費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三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 小時,以二小時計算。第四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 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第五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資以實支數額計算 ,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第六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資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第七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 者,得免費提供。第八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第九條
本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 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