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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暨重大工程工安督導查核小組不預先通知查核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 制(訂)定

  一、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暨本部第 145次交
      通重大工程督導會報會議主席裁示辦理。
  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暨重大工程工安督導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
      組)查核之對象:
    (一)複查工程品質或工安之案件。
    (二)社會關注、長官交辦或民眾檢舉(通報)案件。
    (三)有品質或工安不良記錄之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或施工廠商
          承攬之在建工程。
    (四)工期較短工程。
    (五)其他經檢討認為適合採不預先通知查核之工程。
  三、查核前準備事項:
    (一)通知工程主辦機關之公函,採「持送」方式辦理,查核委員另
          專函通知。上開函文應註明本次查核採不預先通知方式辦理。
    (二)為求保密,查核委員通知函不列工程名稱,且請於函中註明:
          「貴委員至工地現場,發現本工程與  貴委員有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組織準則第八條規定應行迴避情事或現任該工程之顧問、
          督導委員等情事,敬請惠告本查核小組,且  貴委員不得評分
          ,但可提供查核意見供查核小組參考。」
    (三)工作人員應預先準備「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空白表
          格提供查核委員,作為填列缺失代號及扣點項目之參考。
    (四)如係工程品質複查,查核小組工作人員應將該工程歷次查核紀
          錄交查核委員參考。
    (五)工程地點不易尋找者,得於查核前半個工作天以內,以傳真等
          方式通知受查核工程主辦機關派員帶路。
  四、現場查核應注意事項:
    (一)工程簡報,由工程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如無則免)、監
          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得以口頭簡報,並答覆查核委員詢問或提
          供相關資料。
    (二)查閱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工地設有工務所者,應提供相關文件供查閱。
          2.工地未設有工務所者,以當時置於現場之文件為主(如監造
            單位監工日誌及抽查驗紀錄、施工廠商自主檢查紀錄等)。
            如文件置放處距離工地半小時車程以內或適當距離者,查核
            小組得前往文件置放處所查閱相關文件。另如已依前點第五
            款傳真通知者,應將品管及進度管控等文件攜至工地備查。
    (三)召開檢討及扣點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1.擇適當場所,召開檢討會議;如無適當場所,可逕於工地現
            場辦理,指明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相關應改
            進事項,並請相關單位就所列缺失提出說明。
          2.查核品質缺失扣點會議,得於工地現場或回程時再行辦理。
  五、辦理不預先通知查核作業,外聘查核委員相關費用,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辦理本部部屬機關主辦之工程,外聘委員查核作業相關費用(
          差旅費、膳雜費及出席費)由受查核部屬機關支應;惟辦理委
          辦及本部補助工程查核作業時,外聘委員查核作業相關費用由
          該工程之預算編列單位支應。
    (二)受查核機關需支付之查核作業相關費用,如於當日不及支付時
          得事後再行辦理。
  六、辦理不預先通知查核作業所需交通車輛,必要時得由本部總務司協
      助或重大工程督導會報聯繫本部部屬機關調派車輛支援。
  七、本規定奉部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