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以下稱本部)為監督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稱所屬機關)辦 理國家賠償事件,提昇公共設施管理品質,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 本要點。 二、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除依國家賠償相關法令辦理外,應依 本要點維護該公共設施及檢討責任。 三、所屬機關因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生國家賠償責任時, 應即時改善或修復﹔無法立即改善或修復者,應依附表一提出附執 行時程之具體改善計畫,函送本部列管,並於計畫完成後通知本部 解除列管。 四、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於必要時,應就是類事件通盤檢討, 並通知所轄機關,防止再次發生。 五、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若公共設施之欠缺,公務員涉有故意 或過失者,無論國家賠償責任是否成立,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六、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公務員涉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或對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有應負責任之人,應向其求償。 所屬機關應將前項之求償結果,依附表二所載格式函送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