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本所出版品(含圖書、連 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或非書資料出版品)之管理與流通,依據「 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第十六條、「交通部暨所屬機關政府出版品管 理作業要點」第十三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 點」規定,參酌本所特殊業務需要,增訂本要點。
二、本所出版品之管理單位為運輸資訊組。
三、本所圖書類及連續性出版品之封皮顏色、紙質、規格規定如次: (一)各單位圖書類出版品封皮採單種顏色印刷: 運輸計畫組為米黃色,運輸工程組為琥珀色,運輸安全組為黃 綠色,運輸經營管理組為灰藍色,運輸資訊組為粉紅色,綜合 技術組為淺灰色,港灣技術研究中心為天藍色,各單位合辦、 專案小組辦理及出國報告等,封皮為淺藍色。 連續性出版品封皮顏色如下: 本所年報、運輸研究統計資料彙編、運輸計劃季刊、港灣報導 得按設計需要配色,臺灣地區運輸系統現況及能量分析年刊為 粉紅色。 (二)圖書類出版品封皮視頁數厚薄以進口雲彩 160G至 250G紙張 或相同等級紙張印製,連續性出版品封皮得按需要以銅版紙印 製;內文可視保存久暫之需,優先採用取得政府認可環境保護 標章使用許可之80磅再生紙或80磅道林紙印製,特殊性出版品 之紙張可按需求簽准後辦理。 (三)圖書類出版品以A4(21×29.5公分)橫式雙面排印為原則,為 應特殊需要,得變更開數或以直式排印,均於簽准後辦理。 (四)出版品印製前應按規定編號,其編號與不編號原則及本所編號 說明如表一。 (五)圖書類出版品之封面印製格式如圖一。 (六)圖書類出版品之書名頁印製格式如圖二。 (七)圖書類出版品之封底、書脊印製格式如圖三。 (八)圖書類出版品之版權頁(書名頁反面,內頁第 2頁)印製格式 如圖四及圖四之一。 (九)連續性出版品之封面印製格式如圖五。 (十)連續性出版品之刊名頁(即內頁第 1頁)印製格式如圖六。 (十一)連續性出版品之封底、書脊印製格式如圖七。 (十二)連續性出版品之版權頁(刊名頁反面,內頁第 2頁)印製格 式如圖八。 (十三)圖書類出版品內文編排格式,原則上依附件1格式辦理;連 續性出版品內文編排格式可比照圖書類出版品之格式或依各 自之特殊性質編排;出國報告書封面與內文編排格式應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電子出版品或非書資料出版品,均參照「政府出版品管理要 點」規定之格式,比照前述橫式出版品之內容印製。
四、各項報告、資料撰寫完成後,應填寫「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出版品摘要 表」中英文各1張,排置於內頁第 3、 4頁,本表共分為自行研究、 合作研究 /共同研究計畫 2種中英文格式,應擇1種使用,如表二至 表五,其備註欄內應註明「本研究之結論與建議不代表交通部之意見 」,如係使用其他機關經費辦理之研究計畫,應於備註欄內註明經費 來源,並依本所「辦理採購作業須知」辦理交印。
五、有關合作或共同研究計畫之出版品,由本所計畫承辦人負責轉告合作 或共同研究單位各項有關出版內容之規定,待報告書撰寫完成時,則 依第四點規定辦理出版事宜。另自辦研究計畫之出版品,由本所計畫 承辦人負責依第三、四點規定撰寫報告書及辦理出版事宜。
六、出版品之印製數量應妥善計算決定,俾免造成庫存壓力或不敷使用。 出版品出版時,由承辦單位保存部分簽送有關單位人員參考,其餘送 交運輸資訊組統一管理分送銷售,各類數量內容說明如次: (一)分送銷售部分,數量由運輸資訊組公告,各承辦單位納入印製 數量計算。 (二)集中庫存部分,統一送 9冊入本所書庫管理。自辦研究計畫、 電子書及內參性質出版品免送紙本庫存。 另應繳交出版品電子檔光碟片(數量由運輸資訊組公告),供 運輸資訊組永久保存、寄存及上網等業務用,檔案種類、規格 如下: (一)編印排版之原始檔案(含原始內文檔、原始封面檔); (二) PDF(包括瀏覽用及印製用兩種檔案,其製作規格設定如附件 二); (三)或全文逐頁掃描後(處理方式如附件三),再依附件二之規格 轉製成 PDF檔。 前項電子檔之碟片標籤及外盒印製格式如圖九所示。繳交之瀏 覽用及印製用 PDF檔,並應設定書籤功能;書籤目錄之檢索應 與原書目錄檢索功能相同,其檢索層次應列目錄(含目錄、圖 目錄、表目錄,並建立超連結)、章、節、附錄及圖表。 出版品之分送銷售應依照各出版品摘要表所載出版品取得方式 辦理免費贈送或自售與委請書局展售,機密性出版品應依文書 處理手冊(捌、文書保密)有關規定辦理。
七、出版品庫存量在 5冊(份、片、個‧‧‧)以內者,除供本所圖書室 補足缺書及所長特准者外,均不再分送銷售。上述控存量以外之出版 品保存期限為 5年,逾期經簽准後,得減價出售、贈送或銷毀。
八、本所出版品售價之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 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考量增減之。
九、本所自行研究出版品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以創作者為著作人, 著作財產權則歸屬中華民國(代表機關為本所)所有。本所與其他機 關或個人合作或共同辦理之出版品,除另以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 屬者外,原則上以創作者為著作人,但約定其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著 作財產權則歸屬中華民國(代表機關為本所)所有。有關著作財產權 之證明文件(例如委外契約、讓與或授權同意書等),應予以保存, 建立適當之管理機制,俾利查詢應用。
十、本所同仁或其他機關或個人,如需利用本所出版品或研究計畫執行過 程之內容或部分成果,應先以書面申請(申請書如表六),由該著作 或計畫承辦單位於申請書簽註意見,並附填妥之同意或不同意申請通 知書(如表七),陳請核准後函送申請人,申請人應經本所同意授權 利用後方得為之。
十一、各項出版品如確有特殊原因,無法依照本要點辦理者,應先簽請所 長核准。
十二、本要點經簽奉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