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為加強重大交通建設預算之審核程序與有關重大交通建設預 算之監督及執行,訂定本要點據以執行,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本要點適用於交通建設基金未成立前其範圍如左: (一)屬自償性建設計畫部分: 1.西部濱海快速公路工程計畫─臺灣省政府(依隸屬關係交由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執行)。 2.第二高速公路後續建設計畫─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3.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建設計畫─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 4.中山高速公路東湖五股段高架拓寬工程─臺灣區國道高速公 路局。 5.國道北宜高速公路建設計畫─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二)屬非自償性建設計畫部分: 1.臺灣地區西部走廊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臺灣省政府( 依隸屬關係交由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臺灣省政府住宅 及都市發展局執行)。 2.臺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臺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 三、分配預算之編造及核定程序: (一)各計畫之執行,其工程主辦機關應在核定之財務計畫及預算範 圍內辦理。 (二)每年度開始前十五天應由各工程主辦機關編造分配預算表一式 十三份報經轉奉行政院主計處核定及詳細之執行計畫與預算明 細表(含工程管理費明細)報部核定後,一切經費應在分配預 算範圍內依本要點規定程序核撥。 四、經費之核撥方式: (一)第二點所列屬自償性建設計畫之工程,依下列方式辦理: 1.週轉金部分( a)工程款(含監工及管理費)及工務行政採 週轉金制度;亦即工程款部分以發包工程應付總經費百分之 五預撥(不含預付工程款);工務行政部分則於年度開始預 撥全年預算數之六分之一。 ( b)每月依實支數於次月檢附請款書及收據隨同會計報告 申請核撥歸墊。 2.專案核撥部分( a)規劃設計費依合約所定之付款條件於付 款前十日請撥。 ( b)用地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公共設施及管線遷移)依協 議及公告徵收之實際需要於發放日前十日請撥為原則,但若 有特殊情形,得以特急件辦理。 ( c)購料款依工程實際進度預估三個(含當月)需求數申 請核撥。 ( d)若週轉金不足支應得依實際需要專案申請核撥。 ( e)專案核撥部分,應儘速轉撥核支,並應定期清結,將 剩餘款繳回。 3.前兩目請款時應填具請款書及檢附預領經費收據。 4.本部對請撥款案件,得派員實地查核後辦理。 (二)屬自償性建設計畫之中山高速公路東湖五股段高架拓寬工程計 畫,因係單位預算其經費之核撥,依預算分配程序辦理,但工 程主辦機關對其工程處經費之控管得依前款之規定辦理。 (三)屬自償性建設計畫之第二高速公路後續建設計畫及國道北宜高 速公路建設計畫,係由國道新建工程局執行,該局業經財政部 核定為實施集中支付支用單位,仍以該局為支用機關依預算分 配程序辦理,但該局對其所屬工程處之控管得依第一項之規定 辦理。 (四)屬非自償性建設計畫之臺灣地區西部走廊東西走向快速公路, 其經費之核撥,在核定分配預算範圍內,各工程執行機關依工 程進度實際需要循行政程序檢據申請核撥。 (五)屬本部單位預算之臺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因係中央及省市 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計畫,依核定之分配預算及配合工程進度 核撥。 (六)本部核撥之經費,各工程計畫主辦機關應另設立 {重大交通建 設計畫經費保管專戶」存管,不得流用於其他用途,其收支並 應由該主管機關會計單位專帳管理,以利稽核及結算。 (七)屬自償性建設計畫之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建設計畫係由高速 鐵路工程籌備處執行,該處業經財政部核定為實施集中支付支 用單位,仍以該處為支用機關依預算分配程序辦理。 五、會計報告之處理方式: (一)本部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計畫預算機關 1.各工程主辦機關每月十日前應依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 致規定編造會計月報二份送部核辦。 2.會計月報之經費累計表所列實支數應附支用明細表,包括工 程建築費明細表(各段、標別之估驗款期數及金額)、使用 材料明細表、監工及管理費明細表(用途別第一級科明細表 )、規劃設計費明細表(規劃設計合約之付款期別及金額、 業務費)、用地及拆遷補償費與公共設施及管線遷移明細表 (各段別之購地款、補償款及業務費)、工務行政經費之明 細表(用途別第二級科目明細表)等。 3.本部依據會計月報所列實支數予以轉正。 (二)單位預算機關除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外, 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三)臺灣地區西部走廊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依第一項第一款 之規定辦理。 六、各計畫執行所發生之承包商違約罰款,應依規定繳交本部轉解國庫 不得逕行抵支。 七、所有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應逐年依計畫別專案函經審計部同意後 ,採就地審查方式辦理,由各工程主辦機關自行保管備查,並應指 定專人保管及建立完整檔案資料,本部得派員就地查核,並列紀錄 存查。 八、各項發包工程預算之控制及稽察限額授權之額度: (一)各項發包工程,各工程主辦機關於各工程辦理發包前應擬具整 體發包計畫報部核備;發包計畫應分別詳列各標之施工範圍、 主要工程內容及預定進度表與工程概算;奉核定後,各標之工 程經費原則不得超過原發包計畫所列之預算數。所有自償性及 非自償性建設計畫營繕工程合約之預付款,由工程主辦機關視 工程之特性與需要,於招標文件內明定並於合約中載明相關事 宜。若預付款超過合約金額之百分之十者,需敘明理由報經主 管機關專案核准後辦理。 (二)各項工程於發包定約或變更合約後,應將有關合約副本函送本 部備查,並作為核撥經費之參考。 (三)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授權額度: 1.屬本部部屬機關辦理部分:其營繕工程款之金額達新臺幣伍 仟萬元以上(變更設計增帳部分達一成以上或一定金額), 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金額達新臺幣伍仟萬元以上及技術服務 處理委託之金額達新臺幣壹仟萬元以上之案件,辦理招標、 比價、議價及驗收時,應報本部派員監視。 2.屬臺灣省政府機關辦理部分:西部濱海快速公路工程計畫暨 臺灣地區西部走廊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各項工程發包、 委託技術服務處理案件及稽察限額授權之額度,由本部授權 臺灣省政府依審計法、審計法施行細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 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 術服務處理要點及各工程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九、各計畫預算執行情形其主辦機關,應按月辦理檢討;如有進度落後 情形,應研採有效措施積極趕辦外,並應將檢討結果報告表於次月 十日以前函送本部。 十、本要點奉 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