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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補充規定

制(訂)定

  一、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託國內外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案件之處
      理,除依據行政院頒布之「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
      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等法令規定外,依本補充規
      定辦理之。
  二、各機關得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之項目,基於工程實務之
      執行,調整增列如左:
    (一)工程規劃:
          1.初步踏勘及調查。
          2.測量、地質探查、土壤探查與試驗、水文氣象測量與調查、
            材料調查與試驗、模型試驗、其他調查試驗之建議。
          3.資料之分析整理、評估。
          4.方案之比較研究及初步規劃。
          5.成本估計與經濟效益評估。
          6.財務之分析與規劃。
          7.可行性報告。
          8.環境影響說明或評估。
          9.其他工程規劃必要事項。
    (二)工程設計:
          1.基本設計。
          2.詳細設計。
          3.補充測量、補充地質鑽探及其他補充調查。
          4.施工規範之編擬。
          5.工程數量之估算。
          6.機電設備之選擇及規範之編擬。
          7.施工計畫與施工進度之擬訂。
          8.工程成本之分析與估價。
          9.工程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10.機電設備維護與運轉手冊之編擬。
         11.辦理設計與施工規範之變更。
         12.審查承包商之施工圖。
         13.提供申請許可證明所需之工程資料。
         14.協辦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與審查。
         15.協辦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
         16.協辦施工及採購合約之簽訂。
         17.施工之顧問諮詢事項。
         18.其他工程設計必要事項。
    (三)工程監造:
          1.派遣工程人員長期留駐工地、監督工程之施工。
          2.審查承包商之施工計畫、施工設備與預定進度。
          3.施工之基準測量、承包商放樣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4.執行工程品質之檢驗或監督承包商之工程品質與檢驗。
          5.施工進度之查核、簽證及改善建議。
          6.施工完成後之檢驗、簽證、報告與竣工圖說製作。
          7.其他工程監造必要事項。
    (四)其他事業技術服務:
          1.有關專業技術之資料及報告之研究、評審與補充。
          2.特殊設備圖樣之審查、監造、檢驗與安裝之監工。
          3.施工及運轉人員之訓練。
          4.關於貸款申請及器材、設備之採購。
          5.關於業務、生產及營運技術之改善。
          6.設計與施工性之檢討及建議。
          7.價值工程分析。
          8.工程設施安全評估。
          9.專案工程(施工)管理。
         10.其他。
  三、各機關委託顧問機構承辦工程技術服務案件之作業程序,須依左列
      規定辦理:
    (一)採行「公開招標」方式,並得依據各案件服務範圍特性規定投
          標資格條件。因特殊理由需逕行議價之案件,須報部核准後始
          得辦理。
    (二)為辦理評審比較作公正之選定,應由委託機關詳列委託服務範
          圍內容、工作成果及有關條件,連同評審辦法納入招標文件中
          。
    (三)顧問機構提送之服務建議書,須以兩個密封信封同時提交。一
          個密封信封裝不含價格之「技術建議書」,另一個則為「成本
          建議書」(即費用報價)。
    (四)評審作業規定如左:
          1.首先就「技術建議書」評審選擇三家(含)以上優良且符合
            投標資格之顧問機構。
          2.再就該等技術較優顧問機構之「成本建議書」同時拆封,如
            有在底價以內之報價,則以最低標為得標原則;如報價均在
            底價以上,則按所報價格排序,優先與報價最低者議價。
          3.技術層次較低,性質較為單純且工作量可正確估計之工程技
            術服務案件,如測量、地質鑽探、交通量調查分析等基本調
            查工作以及工程費在一定金額(五千萬元)以下一般用途建
            築之設計監造工作等,可採公開招標方式,並逕行以「價格
            標」決標,並以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原則(得省略評
            審服務建議書之程序)。
  四、同一工程之設計與監造服務,得由同一顧問機構賡續辦理。可行性
      研究、工程規劃及工程設計監造之合約內,得訂有防範「利益衝突
      」之規定,以確保其服務工作之公正、公平性。
  五、各工程主辦機關對技術案件,如基於組織規程、編組人力以及處理
      要點第六、七點檢討認為有委託辦理之必要時,原則上可採用「委
      辦」方式辦理。惟為充分發揮運用專責單位之人力資源,各機關仍
      應核實檢討可以採行「自辦」之工程項目儘量自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