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為期所屬事業機構主持人(董事長、總經理、局長)之薪給 符合其職責程度,並與事業經營績效相結合,爰依「公營事業機構 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及「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 管理要點」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事業機構主持人之薪給,依下列評核因素予以評定點數後支給。 評核因素區分為下列 3類,並細分為12項衡量指標: (一)企業經營規模:含「員工人數」、「資產總額」、「業主權益 」暨「營業收入」等衡量指標。 (二)經營目標達成程度:含「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法定營業收 入達成率」、「法定盈餘達成率」暨「資本支出預算執行達成 率」等衡量指標。 (三)經營績效程度:含「平均每人生產力成長率」、「成本營收比 率降低率」、「營業利益成長率」暨「業主權益報酬率成長率 」等衡量指標。 三、前述評核因素中「企業經營規模」因素佔50%、「經營目標達成程 度」因素佔25%、「經營績效程度」因素佔25%。 「企業經營規模」之衡量指標區分為10點、8 點、 6點、4 點、2 點;「經營目標達成程度」及「經營績效程度」之衡量指標各區分 為 5點、 4點、 3點、 2點、1 點,累計評核因素點數總計最高80 點。 各項衡量指標之評核標準如附表。 四、年度調整各事業機構主持人之薪給標準時,按前述各項衡量指標之 點數總計,分別按部長待遇之百分比支給,其標準如下: 五、各事業機構主持人於前 1年度任現職滿半年以上者,其當年度之薪 給標準,由本部依據各事業機構前 1年度之實際經營情形,予以評 定點數後支給。如前 1年度任現職未滿半年者,或新適用用人費率 之事業機構,其主持人當年度薪給標準類別,由本部參酌本注意事 項專案評定。 各事業機構主持人調薪當年度之薪給標準,由本部陳報行政院備查 後支給。 六、前 1年度虧損事業機構除因政策因素外,其董事長、局長當年度之 薪給不得調薪,並改按部長待遇82%、總經理改按部長待遇80%計 支。 七、部長待遇於年度中調整時,各事業機構主持人於前 1年度任職滿半 年以上者,其薪給標準依原評定之點數分別調整之;前 1年度任職 未滿半年以上者,依本注意事項第 5點規定辦理。 八、事業機構前 1年度各項衡量指標之經營數據未經決算審定前,其主 持人薪給暫依前 1年度評定標準支給,並俟前 1年度事業機構決算 審定後追補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