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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融資交通部交通作業基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制(訂)定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辦理融資交通部交通
      作業基金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得以貸款方式,供交通部交通作業基金所轄
      各基金辦理具自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交通建設專案,其申
      借單位為交通部交通作業基金所轄各基金之管理機關。作業方式如
      下:
    (一)申借單位填具交通部交通作業基金申借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
          申請書,連同交通部同意函及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書向本公
          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申借案件後,由資金運用處負責初審,報經郵政資
          金運用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通知申借單位辦理簽約手續,依計
          劃進度分期撥付;未獲審議通過之申貸案,由本公司敘明原因
          函復申借單位。審議結果報請交通部核定,並副知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三)申借單位應依借款計畫及償還借款計畫確實執行。本公司如發
          現計畫進度執行落後或還款財源發生問題時,得按郵政資金運
          用委員會之決議,調整約定之借款額度,並報請交通部核定。
    (四)申借單位到期不能償還或償還不足時,除由本公司辦理追索手
          續外,並報請交通部協助追索。
  三、貸款期限自首次撥款日起算,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申
      借單位如需更長年限,應由郵政資金運用委員會審議通過。
  四、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在一個百分點範圍內
      酌予加碼。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