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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制(訂)定

第一條
  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依本條例行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交通事業人員,係指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人員。
第三條
  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
      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同一考成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
      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成。
  三、專案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成。
      交通事業人員任現職經敘定資位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成,
      不滿一年者,在同一考成年度內調任不同資位職務時,得以年終敘
      定有案之資位職務併計調任前資位職務辦理年終考成。但均以調任
      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具有交通事業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或其
      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經敘定資位者,其轉任當年未
      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薪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敘定之年資,合
      併計算參加年終考成。
      另予考成,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
      者,得隨時辦理之。
      交通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任職已達六個月,轉任非交通事業機
      關(構)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構)併計辦理
      考績、考成或考核者,得由轉任前之機關(構)予以查明後,於年
      終辦理另予考成。
第四條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績效、品德操守及其他與業務有關之項
  目評分。各項評分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表之規定。
  前項考成表,由事業機關(構)視業務特性訂定,報請交通部備查。
第五條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除採存分制者外,分甲、乙、
  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二、年終考成考列甲等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
      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
      再晉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者,晉薪級
      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
      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留原薪級。考列丁等者,免職。
  三、另予考成考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
      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不予獎勵。考
      列丁等者,免職。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甲等、丁等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
      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第六條
  交通部所屬郵政總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年
  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採存分制規定辦理。其年終考成總分數以一百分為
  滿分,獎懲之規定如下:
  一、滿七十分者,晉薪級一級,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
      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超過七十分之分數並予以存記,累計七十分之分數再晉一級,無級
      可晉者,合併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留原薪級。
  三、不滿六十分者,免職。
      另予考成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滿七十分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超過七十分之分數
      ,每一分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七十分之一之一次獎金。
  二、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不予獎勵。
  三、不滿六十分者,免職。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八十分以上之條件,由交通部訂定,並送
      銓敘部備查。不滿六十分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列丁等條
      件之規定。
第七條
  交通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已升資晉級者,年終考成不再晉級。但專案
  考成,不在此限。
  考成年度內升任較高資位職務已敘較高薪級,其以前經敘定有案之較低
  資位職務合併計算辦理較高資位職務之年終考成者,考列乙等或七十分
  以上,不再晉敘。但專案考成,不在此限。
第八條
  交通事業人員除專案考成外,遇有足資鼓勵之事蹟或儆誡之行為時,應
  隨時予以獎懲。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
  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成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
  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成應列丁等或不滿
  六十分。
  前項平時考核之獎懲標準表,由各事業機關(構)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並送銓敘部備查。
第九條
  交通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受記一大功以上獎勵者,年終考成不得列丙
  等或六十九分以下;記一大過者,不得列乙等或七十分以上。
第十條
  專案考成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
      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
      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成者,不再晉薪級,改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專案考成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專案考成一次記二大功、二大過之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對本事業之業務或技術上有特
      殊貢獻,經採行而獲得重大成效者。
    (一)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遇有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本事業或公眾重大利益,
          有具體事蹟者。
    (三)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處置得宜
          ,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四)遇案情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政府
          或本事業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執行職務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或
          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五)遇有特殊危急事變,畏難規避或救護失時,致本事業或公眾蒙
          受重大損害者。
    (六)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對本事業之重大危害,疏於察覺防範,或因循瞻護、或隱匿不
          報或臨時措置失當,因而貽誤事機,致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
    (八)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九)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十)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依本條例規定一次記二大功或二大過之專案考成,應引據本條
          例條文,詳述具體事實,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事業總機關(構)首長之考成,由交通部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第十三條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應填具人數統計表,其中
  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者,應檢附其考成表;專案考成,應填具專案考成
  清冊及記大功(過)事實表。
  前項考成清冊,考成人數統計表及記大功(過)事實表,由交通部定之
  。
第十四條
  年終辦理之考成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成及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成,自權責機關(構)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成
  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第十五條
  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由各事業機關(構)考成委員會初核,並經機關
  (構)首長覆核後,報請交通部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構)核定。其任用
  案應送銓敘部者,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成或
  主管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構)核准不設置考成委員
  會者,除考成免職應送上級機關(構)考成委員會考核外,得由該機關
  (構)主管逕行考核。
  考成委員會對於考成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
  ,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對於考成擬予免職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於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員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十六條
  考成結果,由辦理考成之機關(構)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列丁等或不
  滿六十分及專案考成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考成
  決定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構)等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考成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除本機關(構)人事主管為當然委
  員及第二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構)首長就本機關(構)
  人員中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構)人員票選產生之。
  考成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十八條
  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但年終考成、另予考成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或專案考
  成,應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十九條
  辦理考成人員對考成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反者,按情
  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