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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自111年7月1日停止適用 廢止

壹、依據:「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貳、目的:為使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於災害發生或有發
    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迅速通報相關災情,俾供首長及
    主管單位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民眾生命
    財產損失,特訂定本要點。
參、適用時機: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依本作
    業要點規定通報;但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依其相關
    規定辦理。
肆、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
    一、甲級災害規模:通報至行政院。
    二、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本部。
    三、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交通相關
        災害權責機關(單位)。
    四、「交通部暨所屬各機關各類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詳附件
        1。
伍、通報聯繫作業:
    一、為掌握緊急應變時效,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於獲悉所轄發生或有發
        生災害之虞時,應迅速查證及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確認災害
        類別、規模及通報層級,依前條規定陳(通)報相關機關(單位
        )。
    二、災害規模達乙級以上時,依以下程序進行通報:
        (一)電話或簡訊或行動電話通訊軟體通報:
              1.本部所屬各機關於獲悉所轄發生或有發生乙級以上災害
                之虞時,應立即電話或簡訊或行動電話通訊軟體通報本
                部業務主管單位(如無法通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時,得
                循本部複式通報輔助窗口協助通報)。
              2.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查證審核通報
                內容、規模及層級之正確性無誤後,依權責採取處理、
                搶救、應變及善後等必要之措施作為,並通知單位主管
                以上人員及簽報部、次長、主任秘書;並視災情規模、
                層級需要,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陳(通)報行政院(包含
                行政院發言人、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等)。
              3.本部得視需要建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之災害緊急通報群
                組,並請所屬各機關及相關業務司指派特定人員加入該
                群組,以加速災防訊息傳遞。
        (二)傳真通報:
              1.除電話或簡訊通報外,各機關應於 1小時內以傳真方式
                傳送「交通部(部屬機關全銜)災害通報單」(如附件
                2)至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及複式通報輔助窗口。
              2.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應視災情規模、層級需要,將災情及
                應變措施以「交通部災害通報單」(如附件 3)傳真陳
                (通)報行政院(包含行政院發言人、行政院災害防救
                辦公室主任等)。
              3.前項若於非上班時間,本部業務主管人員無法進行傳真
                通報作業,得請本部複式通報輔助窗口,以本人之名義
                ,迅速將災情及應變措施,以「交通部災害通報單」(
                如附件 3)傳真陳(通)報行政院(包含行政院發言人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等)。
        (三)本部複式通報輔助窗口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複式通報本
              部業務主管單位處理。
        (四)部屬機關現行災害通報作業規定,如為爭取時效,就應陳
              (通)報行政院之災害由部屬機關逕行陳(通)報行政院
              者,從其規定;然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仍應儘速完成相關陳
              (通)報。
        (五)後續通報:應變小組未成立前,如有重大災情應視處理狀
              況隨時通報或應上級需要通報外,原則上每隔 4小時傳送
              通報1次,俾利及時掌握災情因應。
    三、網路通報:本部及所屬各機關配合天然災害(風、水、震災及輻
        射災害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應依規定至
        「災情網路填報系統」填報(網址:http://www.motc.gov.tw/d
        isaster)。
    四、本部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複式通報輔助窗口詳附件4。
    五、本部業務主管災害緊急通報處理流程圖(乙級以上災害)如附件
        5。
陸、如屬危急事件,得由機關首長先行逕報部長、行政院、行政院發言人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並做應變處置再通報本部業務主管單
    位及複式通報窗口,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柒、本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於非上班時間處理災害緊急通報相關事項,往
    、返得運用最迅速之交通工具;相關之通訊、交通、加班費用得依需
    要核實報銷,並不受一般加班規定限制。
捌、各機關得基於業務主管需要考量,依照「災害防救法」、行政院「災
    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並參照本作業要點檢討修訂其災害緊急通報
    作業規定。